论学法的重要性:广西男子捡假币未上交,被判了!【930新闻眼】
我在马路边 捡到一分钱
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
小朋友都明白的道理
但贺州一男子
捡到钱不上交
还藏了起来
虽然他捡到的是假币
而且因为他把假币藏起来
被判入刑……
11月5日上午,贺州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这起持有假币罪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庭审现场△
捡了“假钱”,丢了“真钱”
2013年,李某某在广东打工时,捡到一个装有6000元现金(假币)的红色尼龙包,一时财迷心窍将钱收入囊中。
万万没想到,这一幕被一名陌生男子看到,这名陌生男子提议李某某给他2000元,便可将捡到的6000元占为己有。李某某不假思索便将自己身上的2000元给了男子。次日,李某某拿着钱买东西,才发现自己捡到的是假钱。
李某某当下并没有选择报警,他说:“当时我是害怕,怕把这些假钱拿出来后又会被公安机关抓,所以不懂得怎么处理这些假币,我就把钱拿回了家里,并放到我家的卧室内。”
李某明明知道持有假币的违法的,但他心怀侥幸,认为假币不流入市场就没事,就将假币藏在了家中。
今年7月,李某某两个儿子把藏在床底的假币翻出来玩耍,被李某某的父亲发现,以为李某某的钱没有放好,便替李某某将该假币存到银行,结果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假币,当场收缴并报警。
同年7月20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富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持有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其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富川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捡到假币不上交,
触犯了什么法规?
假币如果在社会上流通,会造成国家经济不稳定,人民群众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因此,我国对假币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
捡到假币的正确处理方式↓↓
及·时·上·交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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