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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妻子起诉医院要求返还与丈夫生前培育的胚胎,法院判了【930新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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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广西一对夫妇因为不孕,在医院成功培育胚胎。在丈夫不幸离世后,张女士(化名)想取回胚胎,但遭到医院拒绝。为此,张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11月19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了广西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案。



丈夫意外去世
妻子想取回冷冻的胚胎遭拒


张女士(化名)与丈夫李先生(化名)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因患有不育症,夫妻二人于2014年12月到医院采取“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的方式进行治疗。夫妻二人经医院实施取卵手术,形成优质胚胎6枚。经移植1枚囊胚,张女士获得单胎妊娠。


双方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张女士夫妇每年向医院支付费用,医院为张女士夫妇冷冻保存剩余的5枚受精胚胎。2015年9月,张女士足月分娩了1名女婴。



2016年10月,张女士的丈夫意外离世。张女士在丈夫父母支持下,到医院申请取回冷冻保存的5枚受精胚胎,被医院以涉及法律和社会伦理问题为由拒绝。对此,张女士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应归还
但提醒不得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
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原告  张女士:“我们就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被告:“因为这个原告比较特殊,她丈夫去世以后还要求植入这个剩余的冷冻胚胎。我们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我们拒绝了她的要求。现在她又要要求返还冷冻的备胎,我们也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诉请医院将存放的5枚冷冻胚胎交付,从法律上、伦理上、情理上均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予以支持。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四级高级法官  周嫚:“冷冻胚胎带有生命潜质,承载着当事人的情感。本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对冷冻胚胎享有的保管权、处置权等民事权益。”



法官特别提醒,民法典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告取回冷冻胚胎后,不得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来源:新闻在线、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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