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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一女童遭“开门杀”后被公交车碾压死亡【930新闻眼】

930老友记 2023-11-10

近日,多位网友反映称,有儿童在天津某学校门口遭遇小车“开门杀”后被公交车碾压,该事件引发关注。

10月20日中午,天津河西交警就此事发布警情通报。

全文如下:

针对互联网上出现“天津一儿童遭开门杀后被公交车碾压”的信息,经查,系2023年10月16日7时27分,一女子骑电动自行车驮载女儿行驶至河西区围堤道路段时,一停靠路边小客车的驾驶人打开车门,碰到电动自行车,致骑行女子及其女儿倒地,后该女子的女儿被途经的公交车右后轮碾压死亡

经检测,小客车、公交车驾驶人均不涉及酒驾、毒驾。目前,小客车驾驶人于某某(男,55岁)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据澎湃新闻:此前,网传事发地为某小学门口,该校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这是网上的误传,此处并非事发地,当事儿童也并非该校学生。

事发地周边一商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在西南楼附近,正值早上家长送孩子的时间,事后交警、120都赶赴现场处理。

图源:视频截图

17日晚,天津市公安交管解放南路大队一工作人员回应称,已介入处理此事。
遇到“开门杀”
责任谁来担?

遇到“开门杀”,一律都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吗?


如果驾驶人停车位置正确,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提醒或告知开门人后方有车辆或行人的情况下,开门人打开车门造成事故发生,则驾驶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驾驶人违规停车,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比如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开门人下车时未仔细观察情况而造成事故发生,则驾驶人和开门人可能承担按份或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事故中被撞的受害人是不是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警方表示并不一定,事故责任认定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车门已经完全打开,经过的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因为驾驶人分心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碰撞,那么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也要视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法学专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开门杀”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面临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另外,法学专家指出,在刑法的角度,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区分的话,“开门杀”多数属于过失犯罪。但如果开门杀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还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王志远:致他人死亡,或者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是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而且要对肇事结果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故意开门的行为,它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健康造成威胁,那还可能构成我们刑法114条、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警提醒:
打开车门的正确方式

来源:@天津河西交警、澎湃新闻、海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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