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2024年一季度购房补贴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南宁市实施2024年一季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品房车位补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个人购房者。
二、补贴范围
(一)购买范围。购买南宁中心城区的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商品房车位(不含二手住房和二手车位),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象新区(经开区),下同。
(二)时间范围。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品房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和契税完税凭证时间均需在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
三、补贴标准
购买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套10000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按每套1000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如已缴纳契税金额未超以上上限金额,则按实际已缴纳契税金额予以财政补贴。
(一)申请人:补贴申请人为实际购买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购买人为准)。(三)集中申请时间:2024年2月18日-2024年4月5日,逾期视为自愿放弃。个人先缴纳契税(契税线上缴纳方式:广西税务APP),在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依审核通过时间,按批次有序发放补贴资金。(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核查中心城区范围内个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不计入套数)以及个人名下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二)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购买两套(含两套)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先后顺序申请首套或者二套房的购房补贴。(三)购买危旧房改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人才房、市场运作房和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非市场化商品房车位,不在补贴范围内。(四)2024年1月1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购房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注销合同备案,并以原购房人名义再办理该套房合同备案的,不在补贴范围内。(五)领取财政补贴后,发生注销合同备案的情形,需先退回补贴款,再办理合同备案注销。(六)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次补贴的同一套房不能同时享受市本级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七)其他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归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咨询电话:0771-564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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