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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律师与家属在案发地进行了挖坑测试!有自媒体蹭流量​去现场直播

930老友记 2024-05-10

邯郸13岁遇害初中生已尸检
3月18日,记者从“邯郸肥乡被害13岁初中生王某某”亲属处获悉,王某某的遗体已于18日凌晨进行了尸检。王某某的父亲和王家的律师,全程见证了尸检经过。
“爸爸全程陪了儿子四小时,比想象的还要残忍,爸爸没有害怕,只有心疼和愤怒……”今天凌晨5点多,小王父亲在社交平台说。



律师与家属在案发地进行了挖坑测试

3月18日,记者联系上被害学生王某某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团队,代理律师臧梵清的助理称,目前,臧梵清律师已经接受被害学生家属的委托,在现场进行了一些取证,并于18日凌晨陪同家属一起见证了尸检过程。


臧梵清律师助理表示,臧律师一行于17日到达事发现场,并与家属一起在案发现场的废弃蔬菜大棚内进行了挖坑的测试,“当时就是做了一个简单的尝试,男性女性、干过农活和没干过农活的都尝试了一下。那个趋势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明确的,现场冻土层还在,而且从空间大小来看的话,三个孩子在短时间内是完成不了的。”


▲案发现场


记者现场走访发现,案发现场的废弃蔬菜大棚位于张庄村,盖满了荒草和破旧的塑料布,紧邻着周边的村房。与被害人所居住的旧店村有十余公里的路程。张庄村居民称,废弃蔬菜大棚距离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家很近,仅有百米左右的距离。


发布不实颅骨照片的博主已被禁言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遭3名同学杀害并填埋引发舆论关注。“雯雯想要幸福”“麦恩莉”“拉布拉蝶儿”等多个平台的博主发帖传播邯郸初中生遇害案颅骨照片,并有博主根据该图片,配文作出“死者被活埋”“案件有成年人帮凶”等分析和结论。经央视法治在线记者向有关部门核实确认:该网传照片和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无关。



据央广网报道,针对该网传信息,18日邯郸市肥乡区宣传部表示,肥乡区公安局发现该网传信息后直接推送至邯郸市公安局,经查为虚假消息,网传颅骨照片和配文说明均不属实,公安部门已开始追究发帖博主的责任。


3月18日中午,记者搜索发现,发布相关网传照片的微博博主已被禁言。此外,“雯雯想要幸福”“麦恩莉”系抖音平台用户,目前均无法查询。




自媒体蹭“初中生被害案”流量:
去现场直播获点赞送礼

邯郸初中生遇害案公布后,部分自媒体主播为了蹭流量,前往案发地邯郸市肥乡区北高镇旧店村进行直播。



有村民说,“出事的中学就在我们村,周末来的主播挺多。特别是上周六(3月16日),好几个人都在直播。不过现在情况好多了,毕竟我们村里没有旅馆,加上相关部门也有要求,所以今天(3月18日)没看到什么直播的人了。”



此案引起网友诸多评论,不少网友认为三名学生作案手段残忍,应该判刑、坐牢。



3月17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案件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进行。


这起案件,让大家再次关注到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受害家庭。



对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

河北邯郸这起案件中,被害的小王13岁,是初一学生。


此前小王姑姑在委托当地救援队发布寻人启事时称:小王在北高镇,被三名年龄相仿的人用电动车带走。据目前进一步情况,三人疑似小王同学,且小王是被他们杀害。



这就是说,三名加害人年龄可能也在十三四岁左右。


据当地通报,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为未成年人,可以刑拘吗?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缪渭川律师说,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我国法律未对强制措施设置年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强制措施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无论其是否为未成年人,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对未成年人,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多,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传唤、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司法实践中多数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需要报请最高检核准后才能追诉

下一步,面临他们的处罚会是什么?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胡瑞江律师说:《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颁布、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新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胡瑞江律师说,加害小王的三名同学如果是十三四岁,处于在一般情形下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段,按规定,需要报请最高检核准后才能追诉。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他们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则当然应负刑事责任。


会受什么刑事处罚?

如果负刑事责任,这三名学生会受到什么刑事处罚?会判死刑吗?


浙江检察机关一位专业人士说,对未成年人涉罪错,一般实行的司法原则是“慎捕慎诉”。


实际中,对12周岁到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如果最高检核准追诉要负刑事责任,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法院在判决上也会有所考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失败,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会考虑犯罪者的年龄、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初犯或偶犯、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成长经历等因素,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如果判实刑,会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根据《监狱法》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关押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已决罪犯,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少年犯”。


从目前了解情况看,全国范围内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的服刑人员年龄大多在16周岁到18周岁。所涉罪行大多为性犯罪。


一般,对涉故意杀人罪等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挽救原则,法院往往可能判决十多年有期徒刑,一般不会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


最高检核准时,会注意哪些问题?

上述检察机关专业人士说,规定最高检核准程序,表明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对此类情形的追诉应当严格控制。


对此类案件的核准追诉中,最高检注重对“情节恶劣”这一要件的审查把关。


在案件办理中,犯罪构成和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证据较为容易判断,犯罪情节则不然,不仅需要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准确认定,更需要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分析犯罪的成因,不仅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娴熟掌握,更需要对司法政策的准确运用,兼顾法、理、情的统一。


最高检核准后不追诉,他们会怎样?

上述省检察机关人士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预防犯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预防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根据《预防犯罪法》相关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这三类措施是根据严重不良行为的程度,逐渐递增矫治强度。


据此规定,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涉罪错,如果最高检核准不追诉的,会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相应级别的“矫治教育”。一般时间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多在6个月至一年左右。


上述河北邯郸三名涉案学生,如果最高检核准予以不追诉,那么可能会被送往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工作。


据最高检统计,截至2022年5月,全国目前有专门学校110余所。全国有9个省至今还没有建立专门学校。2021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


专门学校在校生年龄一般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另据了解,浙江省内现有一所专门学校。


能不能“提级”追诉?

有网友指出,从现有的涉及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件看,作案时,这些孩子看起来很冷静、思维缜密,甚至还误导警方调查。针对这类涉罪未成年人,是不是可以“提级”追诉呢?


“在英美法系一些国家,有一个法律规则叫‘恶意补足年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缪渭川律师说,目前,我国没实行“恶意补足年龄”这一规则。


缪律师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核心在于,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表现出足够的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或至少是错误的,并且具备足够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即使他们的实际年龄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犯罪行为极为恶劣,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主观恶意大,这种“恶意”可以把自然年龄差的部分补上。


缪律师说,“恶意补足年龄”法则虽然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但这种法则灵活性较强,又非常依赖具体证据的调查和质证,如果不谨慎,会容易导致新的不公平。


目前的法律,处罚是不是太轻?

不少网友联系到此前几起未成年人违法案件,认为目前法律条款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处罚太轻。



采访时,多位法律专家认为,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但不能出现特别个案,就一味下调,全世界对犯罪入罪年龄都设有门槛。


“犯罪有其产生的复杂原因,要完全杜绝犯罪是难以实现的。”胡瑞江律师说,有句法律格言是,“立法者不关心稀罕之事”,即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着重考虑普遍事实,而不看重罕见事实。


缪渭川律师认为,实际案例中,对那些实施杀人、强奸、长期盗抢等犯罪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在调研他们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后对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调整,可以增加惩治形式和手段,通过设立封闭式管理场所、采取一定强制性措施、限制一部分自由等来实现矫治教育。


上海京沪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沈国勇说,对于未满12周岁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又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管教和帮扶都不能缺失,比如可以设立一些特殊学校,设定六个月或者一年观察期,由老师、家长、社区、司法所、社会工作者、心理专家等联合进行评估,如果孩子确实表现较好已经没有暴力倾向,应该让他们回归正常的生活。如果不思悔改仍旧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那么继续接受管教。


如果存在校园欺凌,怎么办?

此次邯郸案件中,据小王父亲反映看,可能还存在“校园欺凌”情形。


胡瑞江律师说,根据《预防犯罪法》规定,如果未成年学生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胡瑞江认为,如果经过调查确证存在长期的校园欺凌,学校和加害者家长都存在失职,学校应该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对加害者进行管理教育,同时对受害人要开辟便捷的维权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为他们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和必要的保护,让他们能尽快走出阴影;另一方面,“子不教,父(母)之过”,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施害者进行惩戒,有关部门也可追究加害者监护人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


此外,受害者家人可向加害者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赔偿。对受害家庭,不仅需要全社会关注,更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多方面帮助。



来源:澎湃新闻、橙柿互动·都市快报、红星新闻、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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