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利3.92亿!2男子盗播超8万部剧集牟利,法院判了→【930新闻眼】
据江苏台荔枝新闻9月8日报道:江苏的张某和孙某通过自有服务器,利用购买的技术解析服务,跳过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技术措施,获取正版影视平台的原始播放链接,在自建平台APP上播放,然后通过在平台设置各类广告,赚取收入。
截至案发,张某、孙某非法传播试听作品83000余部,点击量高达4000亿余次,非法收取广告费3.92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孙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来源:荔枝新闻、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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