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上热搜!流浪狗撞伤人,投喂者被判赔6万
日常生活中,投喂流浪动物是一种善举,但万一流浪动物伤了人,投喂人可能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1月19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布这样一则典型案例。
2023年9月4日晚,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潘某,与从某设备公司中跑出的流浪狗相撞,导致车辆翻倒双双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经过调查得知,引发事故的狗是一条流浪狗,长期接受设备公司员工王某的投喂。90后小伙王某,平日爱护小动物,公司周边有不少流浪狗,王某出于爱心在公司内主动投喂。久而久之,前来接受投喂的流浪狗越来越多,有十多条,王某风雨无阻坚持每天投喂。最终,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4年6月12日,徐某与潘某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王某认为这些是流浪狗,自己出于爱心投喂,不应担责。法官向双方释明《民法典》中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王某其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使流浪狗产生食物依赖,从而使其长期在公司附近生活,与王某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达成和解,由王某赔偿徐某损失3.3万元,赔偿潘某损失2.7万元。目前,王某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爱心之举并无过错,但饲养者应尽好相应的管理职责。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长期生活在特定区域之中。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在定点投喂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定点投喂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编辑 | 田园
责编 | 曾义峻
审核 | 谭妍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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