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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籍“跑步女”限期离境将成为经典案例

王钟的 中国经营报 2020-12-02
文/王钟的

几天前,一段未戴口罩女子因不服从隔离管理规定,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据警方调查,涉事女子梁某妍为澳大利亚籍,就职于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她的行为在网上曝光后,拜耳公司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依法注销梁某妍工作类居留许可、限期离境。


可以说,“跑步女”梁某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痛的代价。在疫情防控的重点转向严防境外输入的当下,这一案例无疑具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因为梁某妍已被所在公司辞退,所以她不再符合工作类居留许可的签发条件,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注销居留许可、限期离境的处理,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流行,让人们看到各国在不同社会制度背景下采取的差异化措施。国与国之间法律不同、社会文化不同,对疫情防控采取不同做法,属于所在国的内政,是应当理解和尊重的。但是,不管到了哪个国家,遵守当地法律都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许澳籍“跑步女”来到中国,会感到中国的防控措施“太严”,但既然选择了来华工作,就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起责任。何况,随着澳大利亚疫情形势的日益严峻,很多地方也陆续升级了管控措施。

尽管疫情突如其来,但应对突发情况的法律早已未雨绸缪。法律不仅旨在维护正常情况下的社会秩序,更为社会在遭遇危机时如何应变提供行动指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针对突发、危机情况的法律制定是否周全、是否能够满足不时之需,也是对社会法治程度的深刻检测。民众在突发事件来临时,能否从容应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管控,也是考量普法教育成效的重要维度。

这次疫情发生后,类似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公众原来不熟悉的法律被充分激活,在政府出台管控措施时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从现实情况看,尽管多数人都能主动配合疫情防控,但仍有少数人不服从政府的管控措施,甚至把法律当儿戏。为此,有人呼吁通过公共媒体进一步宣传相关法律,这无疑有着极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不管一个人有怎样的身份,来自哪个国家,在中国就要接受中国法律的管理,履行中国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有国界,但守法不分国籍,来华外籍人士不能以母国的法律来要求自己;同样,一个中国人到了国外,一样要遵守当地法律。

近些天,极个别外籍人士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案例,在舆论场上引发了激烈争议。须明确的是,他们受到法律制裁和处理与他们的外籍身份无关,仅仅是因为他们违反了中国法律。公众也无须因为个别外籍人士在华的不当举措,而情绪化地看待所有来华外国人尤其是外籍华人。对于合法在华居留的外籍华人而言,中国依旧是他们精神上的祖国,他们也是中国发展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对于国内社会来说,不宜因为个别人的违法而盲目排外。

依法开展疫情防控,不仅为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履行义务提出了要求,也为政府组织实施防控提供了一份“权力清单”。法律的作用是双向的,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疫情防控期间,被隔离者享受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可以呼吁法律规定继续细化,但要以坚决执行现行法律规定为前提。履行法律规定的隔离义务,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在保护自己可能接触到的其他人。

进入全球化时代以来,新冠肺炎疫情这样影响广泛的流行病确实是前所未有的,这促使很多人展开了深刻思考。不管怎样,人类结成命运共同体的大趋势不会变,各国文明在互鉴中绽放光彩、“美美与共”的时代命题不会变。法治是维护人类社会稳定繁荣的定海神针,是抵御自然威胁和意外灾害的操作规范,在这一点上,没有一个人可以例外。

作者为媒体评论员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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