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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手开始在我大腿间游动…”女孩办公室遭性骚扰,监控曝光!后面的事更没想到

2018-04-10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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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人的眼中,性骚扰更多是闺房密谈,或是茶余饭后的“话题”,一般上不了台面,更上不了法庭。


但性骚扰这头怪兽无处不在:


有调查显示,办公室性骚扰是最高发的性骚扰形式


在温州,曾经发生两起很轰动的办公室性骚扰事件。一个赢了官司,一个没告倒老板。


事后,两名女孩都选择离开了温州,销声匿迹。虽然她们是受害者,却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制图 连诚


她赢了官司却悄悄离开了


尽管经手的案子无数,刘曙勤律师依然对15年前的这起案子印象深刻。


2003年,小谢25岁。她是温州一家调查事务所的普通女职员。当年5月16日傍晚6点左右,同事们已经下班了,她一个人在加班。


按照后来法院判决书的描述,“负责人金某趁其他同事下班之际,强行抚摸她隐私部位,她奋力反抗才得以脱身。”




事情并没有这样结束。同年5月29日,未能得手的金某以办事效率低为由,辞退了她。6月17日,金某打电话用下流话骚扰她;随后两天内,又连续10余次给她打骚扰电话。


小谢是东北人,来自农村,吃过不少苦。“她是那种性格刚烈、宁折不弯的人。”刘曙勤说,小谢并没有选择屈服,而是到当地报社投诉。


小谢当着记者的面,用报社的办公室电话打给金某,电话有录音功能。在对话中,金某说了类似“摸了有感觉”的话,通话内容明显承认了性骚扰的事实。


7月2日,小谢向鹿城法院提交诉状,认为金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工作,使其身心遭到极大伤害。刘曙勤是原告代理律师之一。


诉讼期间,刘曙勤负责接送小谢,以保证她的人身安全。


由于一个是普通职员,一个是老板,诉讼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小谢天然处于弱势。


法庭上,金某的代理人说事实上是小谢不专心工作被辞退,“还提供了数位证人证言,证明5月16日小谢受骚扰时金某根本不在场。”


面对狡辩,小谢当着记者面录下的录音起了关键作用。


同年11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金某对小谢的侵扰事实成立,须当面道歉,并赔偿5000元。这是浙江首例性骚扰胜诉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性骚扰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但小谢没有去领这笔赔偿金,而是消失了。“联系号码都废弃了。”刘曙勤说,小谢突然人间蒸发,赔偿金沉睡了十几年。


直到去年,刘曙勤突然接到小谢的电话,说自己人在上海,说想领那笔赔偿金。“看得出来,她的经济不宽裕,不然不会现在想到那笔钱。”


小谢没有来温州,刘曙勤替她代办了。“她不愿意再提这事。”刘曙勤能感觉到,小谢虽然胜诉了,但心里留下了阴影。“有时我在想,如果再遇到类似问题,她还愿不愿意打官司,很难说。”


这也是刘曙勤接手的最后一起性骚扰案件。


她说一直下不了决心

揭发老板


小吴是那种文文弱弱的女孩,长发,很安静。


那是8年前的一个下午了。我约小吴在一个咖啡厅里见面,采访她。小吴怯生生地来了,男友陪着。整个下午小吴一直在抹眼泪。


26岁的小吴在温州市区的一家新能源科技公司上班。2010年3月28日晚,她在网上用中英文双语发布题为“救救这个被老板长期蹂躏的打工妹”的帖子,称自己遭遇老板张某的长期性骚扰直至性侵犯,并贴出大量图片。


董事长张某将小吴强行拉到办公室时被监控拍下


这个帖子引起了很大反响。小吴说,她是没办法才发帖的。


小吴和男友在大学期间相识,2008年双双来到温州的同一家公司打工。两个月后,公司突然提拔她到办公室当秘书,当时她认为是她学历高、英语八级的缘故。


“在办公室没人时,他经常会过来拍拍我的肩膀什么的。”小吴说,她一开始觉得董事长张某就像慈祥的叔叔。直到有一天下午,“他的手开始在我大腿间游动……”


遭遇了性骚扰,小吴没有选择反抗。她甚至有一个可怕的想法:当秘书被非礼是潜规则。


小吴说,胆子越来越大的张某不再满足于性骚扰,后来每隔一两个星期就性侵她,前后超过30次。“最多是在男厕所,其次是他的办公室卧室,还有几次是财务资料室。”


直接导火索是2010年3月21日,张某在董事长办公室试图侵犯小吴。当时小吴正是例假第3天,“他蛮横地把我从办公座位上抱到他的办公室,我挣扎着……”


这一幕正好被小吴的印度好友在QQ上拍了下来。在好友和叔叔的劝说下,小吴最终报了警。


但是,警方经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


理由是:在这么多次的性行为中,没有发生使小吴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暴力及威胁。双方连续发生性关系近2年,小吴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不报案,也不告诉别人?另外,性关系大都发生在白天,小吴完全具备自救和他救的条件,为什么不自救或呼救?


也就是说,小吴自称的长期隐忍,是无法立案的主要原因。


“从最初的车间工人到现在,我的职业生涯才显出了点亮光。女孩子工作上想做出点成绩很难,换个工作还能好到哪里去?”小吴说,当初她是这么想的。


这件事对小吴的打击很大。后来,她和男友一起默默离开了温州。


性骚扰维权气氛不浓和受害人保护制度缺失有关


性骚扰具有私密性,往往发生在两个人单独相处时,没有旁证。刘曙勤说,小谢之所以能胜诉,幸亏她巧妙地固定了证据。


“维权必须果断,不能患得患失,不然会令自己受到更大侵害。”刘曙勤说。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表示,受害人在遇到性骚扰时,可以采用偷拍、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但真的要防范性骚扰,光靠受害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不够的。


“目前对于实施者的处罚不够严厉,一般只是行政拘留和小额罚款。对于受害人的补偿也太少,付律师费都不够,靠自愿调解,没有强制赔偿机制。”陈一来说。


他说,尤其是办公室性骚扰、校园性骚扰,受害人奋起反抗是需要很大勇气的。“可能丢了工作,误了学业,还会招来行业歧视等。”


他认为,性骚扰维权气氛不浓和受害人保护制度缺失有关,“应该建立制度上的保护网,完善受害人救济制度。”


性骚扰也可以构成犯罪

遇到性骚扰不要沉默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讲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波也说,在法律上,我国没有对于性骚扰的含义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学理上,通过对这种性骚扰行为的总结概括,一般认为,性骚扰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性骚扰主要指发生在工作地点、公共场所等区域中的针对异性的性侵犯行为。具体主要包括:


1.性攻击行为,如强奸、性虐待以及任何造成身体伤害的性暴力动作或者异常行为,即我们说的“性侵”,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2.语言骚扰,包括各种带有性含义的性别歧视、性别偏见的言论以及侮辱、贬低、敌视异性的言论。


3.性挑逗,即一切不受欢迎、不合宜的带亵渎性的性挑逗行,如掀衣服、触摸异性的性器官、向异性暴露性器官、展示色情图片等。


4.性胁迫,使用胁迫或者威胁等手段,在违背异性意志的情况下强迫其进行性服务或者性行为,如强吻、强行搂抱或者强行猥亵等行为。


狭义的性骚扰通常指广义性骚扰中的后三种行为,即语言骚扰、性挑逗和性胁迫。


猥亵也是性骚扰的一种 强制猥亵构成犯罪


徐凤珍说,猥亵是指有身体的接触行为,包含在“性骚扰”这一范畴内,而强制猥亵行为涉嫌犯罪。


在法律上,对于性侵行为和强制猥亵行为,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专门规定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名。


必须注意的是,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都不妨碍构罪。受害人依据相应的刑法规定能获得公权力的救济。


报警!大声喝止!保留证据!遇到性骚扰不要沉默


曾办过猥亵儿童案的金道律师事务所廖志松律师说:“性骚扰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无法挽回的,有的因此得了精神疾病甚至自杀。”


但是性骚扰相比于性侵害,有时取证较难,施加者还会否认,致使受害者在求助法律时经常会遭遇到“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的三难困境。周律师说,我国很多法律都对此作出了救济措施,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公交车、地铁等地方,实施袭胸、偷拍裙底等行为,“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轻则会受到行政拘留”,台州椒江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吴骏说。一旦在公众场合,遭遇上述“性骚扰”行为,大声喝止,还有“报警是个好办法,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如果发生在公众场合,可以调取监控视频,或者注意找到身边证人。


来源:都市快报(dskbds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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