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大连!宝马车被撞坏送去维修,车主花3万多租车,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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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轿车相撞,
宝马轿车被撞坏,
维修了84天。
车辆维修期间,
宝马轿车的车主租了一辆车用作代步
共产生租车费用3.85万元
这个租车钱应该谁出?
宝马车修84天 车主花3万多租车
2015年10月5日,王力驾驶的车辆与刘强驾驶的宝马轿车相撞,然后又撞到另外一辆轿车后停下来。交警部门裁定该起交通事故由王力负全责。刘强及另一位车主无责任。
当时,刘强的宝马轿车刚买半年,购买价格为36.2万元。
发生该起交通事故后,
宝马轿车在4S店维修了84天。
为正常出行,刘强在车辆维修期间,
租了一辆本田轿车用于替代性交通工具,
发生租车费用3.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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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八千租车费宝马车主不服
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租车费用因宝马轿车维修产生,应结合案件事实及本地区生活习惯、消费标准进行全面考虑,综合评析。
宝马轿车共修车84天,根据修车票据,结合案件事实予以酌定,肇事者赔偿租车费用8000元。
刘强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
请求改判由肇事者支付车辆维修期间发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38500元,并承担车辆的贬值损失,贬值损失以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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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审判 赔全额租车费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宝马轿车维修期间产生的租车费用该怎样赔付。大连中院审理查明:
刘强的车辆于2015年12月28日在4S店修理完毕。
刘强请求3.85万元租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是因自有车辆宝马牌轿车维修期间,租用与其自有车辆档次相当或稍低于其自有车辆的车辆而产生的,故对其租车费用的赔偿,应以其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上诉人刘强提交租车合同、收据及发票,足以证明其实际花费金额为3.85万元,故对其请求被上诉人支付3.85万元的租车费用,应予以支持。
撤销一审酌定租车费用为8000元的判决。
对刘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
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故不予支持。
据大连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
该笔租车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范畴,将由被保险人独自承担,保险公司只承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直接损失部分。好比私家车与出租车或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私家车主负全责时要承担出租车修车期间每天350元左右的“班费”;若与公交车相撞,要赔偿公交车维修期间日均800元的停运损失。
该负责人善意提醒广大驾驶人:
小心驾驶,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双方或多方一定要和平解决问题,
切勿斗气,加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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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岳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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