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大连!三男子突遭横祸当场身亡…原因让人不寒而栗
三名市政工人下车查看破损路面,
准备施工维修,
这时一辆重型牵引车超速驶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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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0日8时27分,大连某市政公司施工人员傅某驾驶货车将车停在大连保税区海港大道由北向南至5公里处左数第二排机动车道内,载乘人员傅某、王某、吕某下车查看破损路面、准备维修施工。
这时,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海港大道由北向南超速行至该路段时,撞到傅某、王某、吕某三人及货车,事故导致傅某、王某、吕某三人当场死亡,傅某受轻伤,两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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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参与抢救伤者。
经交警部门认定:
王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超速驾驶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
傅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道路维修施工单位大连某市政公司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未按规定配制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车、且施工现场未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傅某、王某、吕某无事故责任。
经司法鉴定:傅某、王某、吕某均系交通事故致多器官损伤及破裂死亡;傅某右尺桡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一级。右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8年6月12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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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当庭认罪,无前科劣迹,本案的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王某只是轻微的超速,但酿成了很严重的后果,让王某承担主要事故责任,事故认定上有问题,鉴于王某已经认罪,建议对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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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王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王某积极参与救助伤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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