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丁某利等2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3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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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丁某利等2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3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17年。
“丁家”在当地形成长期稳定黑恶势力团伙
经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丁某利在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湾镇承包卤虫圈期间,笼络被告人丁某义等一批打手为其经营管理,随后又陆续招募“鞍山帮”为其扩大社会影响力,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势力团伙。
因听闻刘某某不服丁某利。丁某义怀恨在心,于1990年8月12日17时许在复州湾商店门前用猎枪射击被害人刘某某,致其重伤,制造了丁某义故意杀人案。丁某义因犯故意杀人罪已被判刑。以丁某利为代表的“丁家”自此在当地树立“威名”。
3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17年
长期以来,以丁某利、丁某涛、丁某孔为首、以丁某义、丁某立、丁某、姜某群、董某鑫、刘某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持有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身心创伤,给当地群众造成严重恐惧心理。该组织还利用其势力对一定行业生产等经济活动形成垄断和重要影响,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破坏村委会选举,把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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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判决丁某利等2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丁某利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丁某涛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丁某孔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丁某义等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十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编辑:樊金石 校对:宋洋
责任编辑:张一蕾 值班编委: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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