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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判了!
高空抛物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严重威胁着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
高空抛物罪
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
江苏常州溧阳法院
就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是高空抛物入刑后的
全国首例判决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溧阳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的杀伤力有多大?
来源:扬子晚报(yzwb20102806)、人民日报、江苏新闻
编辑:姜雯欣 校对:张颖
责任编辑:赵伟 值班主编: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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