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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半岛晨报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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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11月8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就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全市各相关商品经营者。

     


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3.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关经营者如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治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和提醒告诫,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 齐芳芳 实习生韩诗雨

编辑:姜雯欣

责任编委:王健  值班主编: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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