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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辽宁多地发布重要通告!

半岛晨报 2022-01-05

12月21日,星期二,农历十一月十八,晴间多云,-2℃~6℃,相对湿度:35%~65%,东北风5~6级阵风7级。


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重点时段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域


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2022年5月1日起,严格按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对违反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四)鼓励群众对违规燃放及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提供线索,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提供线索人进行奖励。


违规燃放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违规销售举报电话:市应急管理局12350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辽宁很多城市也发布了

类似通告!


铁岭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


二、禁售禁放区域

全市范围内禁售禁放。


三、相关要求


(一)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一切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服从执法人员关于禁止燃放要求,妨碍执行公务的,依妨碍执行公务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2350(应急管理部门)、110(公安部门)。


四、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如有调整,另行发布。


特此通告。


铁岭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9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和安全造成影响,大力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人身、财物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应急部门)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锦政发〔2021〕10号


为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在全市市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2022年5月1日起,遵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锦政发〔2019〕4号)执行。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人身、财物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应急部门)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空气质量和城市环境,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全市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生产、经营、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惩处。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12345(应急部门)。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来源:沈阳网(sydcomcn)综合沈阳发布官方微博、文明盘锦、阜新政务、锦州发布

编辑:刘晓霞

责任编委:王健  值班主编: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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