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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女子在饭店就餐被烫伤,索赔千元!店家这么说…

半岛晨报 2022-11-19

8月22日中午,大连市民荣女士在五四路的争鲜寿司店就餐时,被座位旁水龙头里滋出来的热水烫伤了手背,被医生诊断为一度烫伤,创面红斑0.5%。于是,荣女士向店家索赔误工费、营养费等1000元。但店家表示烫伤是因荣女士操作不当,且不认可误工费索赔,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补偿500元……


顾客寿司店就餐被烫伤

8月22日中午刚过11点,市民荣女士带着孩子来到位于五四路的争鲜寿司店用餐。在餐桌前坐下后,孩子伸手取杯子想接热水喝,荣女士不放心地拦下道:“让妈妈帮你”。不料,按压开关后原应缓缓流出热水的水龙头突然向周边滋出了一些混着热汽的热水,直接烫伤了拿杯子接水的荣女士。不一会,她的半个手背和几根手指就出现了红肿和刺痛。


店员看到情况后,迅速拿出了烫伤膏和冰袋给荣女士紧急处理。但荣女士介绍,她手背的红肿和刺痛并没有因此得到缓解,反而越来越痛。忍痛等孩子吃完饭后,荣女士向店家表达了就医需求,并在店员的陪同下前往大化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一度烫伤,创面红斑0.5%,建议冷敷,随诊。

荣女士介绍,她应该是当天使用那个水龙头的第一个顾客,水龙头里有膨胀的热汽,在她按压开关后滋了出来。而且有店员告诉她,该水龙头本身有故障,店家正申请换一批新的。提及此事,荣女士表示还有点后怕,“如果当时是孩子去接水,被烫的就是孩子了。那个热水至少在八九十度以上,孩子皮肤嫩,肯定一烫一个泡……”

8月26日,记者来到了这家寿司店。负责人于女士否认了水龙头故障导致荣女士被烫伤的说法。她强调,每天早上她都会安排店员挨个水龙头放汽,之前从未出现过类似情况。她推测是荣女士操作不当,按压开关时使劲使大了。

顾客索赔1000元遭店家拒绝

 “医生说没有烫出水泡,上不了药,只能忍着,回家冰敷,让灼热感慢慢散发。” 8月25日,荣女士介绍,虽然烫伤不算严重,但这几天,她仍因手背烫伤的肿胀和刺痛,吃不好睡不好。尤其是刚烫伤的那天晚上,刺痛像针扎一样,导致她一夜没睡。此外,她还担心手背以后可能会出现变色、脱皮等问题。所以,她向店家索赔误工费、精神损失、营养费等1000元。“但是店家不同意,说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补偿500元。理由是因为他们店内有小心热水的提示牌,说我的烫伤不算严重,不耽误工作。”荣女士有点不理解。

对此,这家寿司店负责人于女士表示,顾客在店内就餐时被热水烫伤,她愿意从人性化的角度,拿出500元进行补偿。但对于顾客提出的误工费索赔,于女士表示这个诉求没有合理的依据。她说误工费索赔应该建立在医生诊断或伤情鉴定的基础上,该顾客仅为一度烫伤,相对轻微,医生并没有提出休养时间的建议,所以,她拒绝赔付。

律师:



商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有瑕疵,应当赔偿


就此,记者咨询了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刘泓德律师。他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若该水龙头确实存在故障,或店家设置的提示并不足以使顾客避免使用该水龙头受到损害的,那么店家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上确有瑕疵,应当对荣女士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等。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项目中,误工费根据医疗机构确定的实际就诊导致的误工时长和受害人的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医药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和诊断证明等综合确定;交通费则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另一方面,若荣女士确有操作不当的情形,则应当酌情减轻店家的赔偿责任。

此外,刘泓德律师补充,该事件中荣女士的轻微外伤只要处理得当不会留疤,不会产生人格影响,很难主张精神损伤赔偿。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卓泽玉文/图

编辑:樊金石

责任编辑:王家兴   值班主编: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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