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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下高利,
持斧抢劫,
留下借条,
最后进了班房。
有人对他同情,
有人认为违法必须追责。
这起留了“借条”的抢劫案,
最后怎么判呢?
宝马女司机地下车库停车未锁门
被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2017年12月15日下午,在某商场地下车库,孙某独自一人在车上,她并没有锁车门。突然,一名男子手持一把斧头打开副驾驶座的车门钻进车内。“抢劫,不要叫!”男子褚某挥着斧头威胁道,并用透明胶带缠住孙某的双手,让孙某爬到后座去。褚某驾车离开车库。
“我是第一次抢劫,也是迫不得已,求求你配合一下,我保证不会伤害你的。”褚某初次抢劫,心慌地对孙某说。另外他在车上跟孙某讲述了自己欠下高利贷2万元,妻子怀孕,父亲赌博欠债,无人愿意借钱给自己的情况,并要求孙某给自己2万元。
孙某在车上和褚某周旋,告诉褚某自己的男友是民警,钱可以给他,希望他不要伤害自己。期间,褚某将要求的2万元金额上升为3万元。褚某将车开至某银行门口,通过自助取款机从孙某的两张银行卡里共取走2.9万元。
抢走钱财,留下“借条”
却留下了一辈子的悔恨
抢到钱的褚某留给孙某一张写有自己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借条,并承诺明年过年之前归还。孙某在脱险后,立即将情况告诉了男友。孙某男友选择了报警并约褚某见面。孙某男友劝褚某自首。在周旋的过程中,接警赶来的民警将褚某抓获。
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孙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孙某谅解。
今年4月19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有话说
一、本案中褚某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实施抢劫,取得了他人财物,其行为即已构成抢劫既遂,事后出具借条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另外借条应在双方自愿合法的情况下出具,本案中孙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同意“借”钱,而非出于本人自愿,因而该借条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褚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缺乏投案的自动性,依法不成立自首。
二、请广大群众注意:独自驾车出行请及时锁上车门,在光线较暗的地方慎停车,不要逗留过长时间。
▲请牢记车上这个“保命锁”
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尤其单身女孩、还有携带巨款的亲
来源:天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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