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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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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块菜地引发血案,

邻里之间纠纷升级竟致持刀相向。

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法院将对此案做出怎样的判决?

社会公众又将得到怎样的启示?


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

专题报道了台州法院对

天台正当防卫无罪案的审理情况。

怒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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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案情回顾


为了建房,竟以重病母亲相要挟


天台某村的杨某、郑玲某夫妇有一块菜地,正巧在同村一位妇人郑某娟的房前,相隔不过一米多。杨某、郑玲某夫妇在没有得到建房审批的情况下,意图在这块菜地上建房。郑某娟认为杨某、郑玲某夫妇若在此地建房,必会影响自家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坚决不同意。


2016年9月5日上午,杨某、郑玲某夫妇和几个亲戚一起,将患有严重疾病、处于瘫痪状态的母亲郑某妹带上车,来到郑某娟家门前,并威胁郑某娟,若不让自己建房,就将母亲扔在郑某娟家中。因郑某娟只有一人,无法抵抗,杨某、郑玲某夫妇便果真将老母亲扔在郑某娟厨房间的地面上,随后离开了。郑某娟无奈之下,只好将老人挪到屋外的小道上。



步步忍让,情急之下拿起菜刀反抗


不久,杨某、郑玲某夫妇得知老母亲被郑某娟挪到屋外,便再次来到郑某娟家外,试图再次进入郑某娟家中,郑某娟奋力抵抗,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杨某、郑玲某夫妇逼迫郑某娟至厨房时,郑某娟情急之下拿起灶台上的菜刀将杨某、郑玲某夫妇砍伤。


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起诉

当天,郑某娟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杨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因郑玲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郑某娟提起公诉,天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天台法院一审、台州中院二审均判决被告人郑某娟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行为缘何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二审审判长、台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朱坚认为,首先,郑玲某、杨某欲将其瘫痪的母亲放置在郑某娟家中并以此要挟同意其建房,郑某娟虽采取关门等方式阻止但未果,最终郑玲某、杨某等人强行将瘫痪老母亲郑某妹搬入其家厨房后弃之不管,此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他人住宅的安宁,其行为的不法性明显;此后,郑某娟将郑某妹拉出放置于村道上系其自力救济行为,其处置并无不当。


其次,郑玲某、杨某再次返回郑某娟家仍是为了要将其母亲搬入郑某娟屋内以进行要挟。对郑某娟而言,其在第一次阻止未果的情形下,有理由相信,若此次不予以阻止,郑玲某、杨某将郑某妹搬入其家中的结果将再次发生。故郑玲某、杨某此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危害性,属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所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再次,郑某娟在本案发生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采取的阻止措施也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从缓和到激烈,无论是开始的关上家门还是此后的持刀反击,其主观上均是为了阻止郑某妹被搬入其家中,其防卫意图显见。

  最后,郑某娟持刀砍击郑玲某、杨某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且该后果与二被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比较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上,被告人郑某娟在被害人郑玲某、杨某再次返回其住处并强行闯入后持刀砍击二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起因、意图、对象、时间和限度的五个条件,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参与本案庭审合议的法官朱康华认为,郑玲某、杨某为解决建房纠纷,
将自己重病瘫痪的母亲作为要挟工具,该行为既有违伦理道德,更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理应受到谴责。刑事裁判文书除了对事实作出认定和定性量刑外,还应传递正确价值观、弘扬正能量。本案中,杨某、郑玲某的行为已严重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法院在评判时,首先就应该旗帜鲜明地表明价值立场和态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使法院勇于做出无罪判决


此案也是台州地区近20年来首例正当防卫无罪案例。之所以能如此大胆下判,朱坚认为,这和十八大以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息息相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程序在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实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从以侦查为中心,逐步转换为以审判为中心,让审判发挥决定性作用,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过去以侦查为中心时,往往是公安已经把案子办了,检察机关已经起诉了,法院很多时候即使认为案子有疑点,往往也就疑罪从轻,或者关多少、判多少,无罪判决率相当低。

自从台州中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后,就提出“法官要勇于作出无罪判决”,改革的背景也是法院作出这个判决的重要支撑。当然法院不会刻意去追求无罪判决,无罪判决更要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考验。


来源:台州中院(tzzj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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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有错在先,还非得拉着重病瘫痪的老母亲作为要挟工具,确实欠妥!支持法院判决的,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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