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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电动车撞上迈巴赫,被判全责并赔偿10万元!

通常情况下,当电瓶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没有违法行为,也应当承担10%的责任与赔偿。因此,“行车时远离电瓶车”,可以说是不少机动车主的“血泪教训”。


然而,在此类事故中,一定是“谁弱谁有理”吗?最近发生在宁波象山的一起电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象山交警却没有按人们的一贯印象进行处理,而是认定违反交通规定的电动车驾驶员负全责。象山法院依法也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蔡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10万元。


春年前,蔡某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电瓶车)在象山县沿海南线某路段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陆某自南向北驾驶的迈巴赫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伤以及蔡某和乘坐人(蔡某儿子)两人受伤。


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起事故是由当事人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无证据证明小型轿车驾驶人陆某有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蔡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蔡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蔡某儿子应承担自身损害部分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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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陆某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10万元,并同意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蔡某进行追偿。


该纠纷经多方调解无效, 保险公司遂起诉蔡某,蔡某辩称:一是自己驾驶的电瓶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不应全部由其承担责任,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认定不公;二是自己儿子在本次事故中已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还需继续治疗,其本人也多处受伤,目前没有能力赔偿原告垫付的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保险公司按照与小轿车投保者陆某订立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约定,向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赔偿了车辆修理费10万元,因蔡某在本案涉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蔡某请求全额赔偿的权利;


第二,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本案所涉的事故发生时,蔡某确实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违规载人”等情况,蔡某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可以推翻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对蔡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第三,蔡某提出“儿子在本次事故中已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还需继续治疗、其本人也受伤、现无力赔偿原告垫付维修费”的主张,并不能据此而否定被告因本案涉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提醒:在道路交通纠纷中,没有强者与弱者之别,只有守法与违法之分。在考量了蔡某实际履行债务情况后,象山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蔡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10万元。

来源:宁波晚报(nbwanbao)记者 王颖 通讯员 梁梁 小编:路路通 责编:林刚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不管谁弱谁强,

遵守交通法则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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