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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注意!这个新办法已公布,将影响晋升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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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公务员,总离不开三个名词:职务、职级、级别。


对公务员来说,它们非常重要,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前不久,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公布了《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自然也很要紧,因为它会影响到公务员的晋升和待遇。它是怎么规定的?意味着什么?今天就侧重级别,来聊聊相关的事。

 

共分二十七级,对应关系是这样

 

公务员除了其所任职务、职级外,还有级别。公务员的级别高低,既体现公务员所任职务、职级的等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职位难易程度,还反映了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


级别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之一。根据这个办法,公务员的级别共分二十七级,最低是二十七级,最高是一级。


职务层次和公务员级别之间,有着对应关系,大致如此:


国家级正职:一级;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在工作中,有些人会遇到这么一个问题:有些机关是副部级的,有些城市是副省级的,它们内部的司局级领导,级别是什么呢?


这个办法是这么规定的:这类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公务员生涯,大体轮廓是这样

 

明白职务层次和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由此入手,明白很多事情,甚至能一窥公务员生涯的全貌。


那么,就根据这个办法,还有其他相关规定,来勾勒一下公务员生涯的大体轮廓。


通常情况下,进入公务员队伍有这么两个途径:一种是通过考试录用;还有一种是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调任等方式进入机关。


通过考试录用的,有个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就可以确定职级、级别了。


乡科级是比较重要的一道坎。


这个办法规定:晋升乡科级副职,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从乡科级副职晋升正职,有什么最低的任职要求呢?


四种情况都可以晋升: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之后怎么晋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已经有规定了。


大致如此: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至于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调任,从而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他们的职务、职级和级别会按照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再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机关同类人员来确定。因为一般情况下,相关岗位都是些领导职位。


他们之后怎么晋升,也可以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其他情况下,该怎么办?

 

公务员生涯不光有晋升,还有调任、转任、降级、处分等,这些事对个人的职务、职级和级别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晋升显然会产生影响。


一般会有这么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晋升领导职务,原来级别比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还要低;另一种情况是原来的级别已经在新任领导职务、职级的对应范围之内了。


这两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前者是升到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后者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原级别的基础上再晋升一个级别,但晋升一级、三级调研员和一级、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除外。



年资也会影响级别晋升。这个办法规定:公务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这些都是晋升的。


但还有这些情况,比如说公务员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影响期没有满,或者受的处分有这样的规定:就算期满,也会影响使用,那会怎么样呢?


如果有规定,要应当降低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那就按照规定来办。比如说,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要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那级别也可能随之调整。


如果有规定影响晋升的,则不得晋升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


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这个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将更有利于培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还将更能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浙江新闻+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五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第六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置、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在规定的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有关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晋升、降低领导职务、职级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领导职务、职级的,按照拟任领导职务、职级任职条件等确定。


第九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为: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第十条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职级、级别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调任等方式进入机关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领导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后,原级别低于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范围的,除晋升一级、三级调研员和一级、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外,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四条 公务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的级别确定,以及公务员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受到处分应当降低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等,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的情形的,不晋升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七条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领导职务、职级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职务、职级的设置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来源:国家公务员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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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新闻 浙江日报记者 黄宏 小编:路路通 责编:晨曦 审核: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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