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支持企业赴对口地区投资兴业。对在对口地区有效投资的企业,按当年投资额0.1%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 二 条
鼓励赴对口地区投资的企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对在当地吸纳贫困人口的企业,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 三 条
鼓励开展消费扶贫活动。对购销或帮销对口地区农特产品的企业和个人,按当年购(帮)销额1%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 四 条
本政策所称企业和个人为在对口地区投资、购(帮)销的台州籍企业和个人。
第 五 条
本政策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区商务局联合组织申报和解释认定,按年度兑现。企业投资额、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数、购(帮)销额等数据以省市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 六 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对象按同类别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每家企业或个人的当年累计奖励总额不高于10万元。
第 七 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7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