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台州一男子外出上街触电身亡,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
夏季台风多发,台风天又最易引发漏电、触电等意外事故。当台风天外出触电身亡,谁该为这场意外负责?
路桥区人民法院
就曾受理过一起
因台风触电身亡引发的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8月,超强台风“利奇马”登陆台州温岭,台州全市各地都在紧急防灾避险。当天早上,路桥区一男子不幸遭遇了一起触电事故。
受台风影响,路桥区马铺路路段积水较深,颜某某涉水经过某小吃店门口时触电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供电部门检测,该小吃店的空调外机及支架带电,对地电压为214伏,且该户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死者颜某某的四名家属曾多次与事故涉及小吃店店主、店铺房东、空调销售安装方郑某以及供电部门商讨赔偿事宜无果,无奈之下,家属将他们告上了法院,诉称各被告对颜某某触电身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损失52万余元。后家属另追加了空调生产方作为案件的第三人。
(人物关系图解)
📢 各被告辩称:“与我无关”
庭审中,涉案当事人各执一词,均极力推卸自己的责任,对于颜某某的死亡原因以及己方无过错据理力争。
小吃店经营者辨称:
为了响应抗台的号召,我已经将电源切断,我与颜某某的死亡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东辨称:
我把店面出租给小吃店属实,但只是出租房屋,用电用水都是该小吃店自己完成,导致本案死者死亡的漏电空调也是小吃店店主自己购买的,我对此不知情也未参与。另外,我方在履行与被告路桥供电公司的供电合同履行方式上也没有存在过错,故我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空调销售安装方郑某辨称:
我确实向该小吃店出售过空调并进行安装,但是我是根据小吃店店主要求进行安装的,安装过程并无任何的过错。根据第三人现场的检测,将空调连接业主自身的插座进行检测,空调外机带电,将空调与隔壁插座连接是没有任何电压,故我方出售的空调不存在漏电现象,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供电公司辩称:
一、我方与房东发生供用电合同关系,在履行供用电合同中我方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我方派人进行检测,检测中,我方发现空调外机漏电。因为事发用电故障线路的产权不属于供电公司,按照产权责任划分与我方亦无关。
二、房东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这个安装义务是用电人,对于用电人起一个末端保护责任,与我方亦无关。
三、台风登陆的时候,事发沿街商铺及案发地,在触电事故以前这一片都是正常供电,不存在单独给该户供电的事实。综上,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空调生产商作为第三人陈述:
我方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房东、死者家属、空调销售安装方郑某、小吃店店主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空调进行检测,空调不漏电,不存在质量问题。
案件 ·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者触电身亡与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承担比例。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死者· 颜某某
台风“利奇马”登陆当天,天气恶劣,事发路段路面积水严重,死者颜某某在如此恶劣天气外出,涉水步行,应当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且根据派出所给路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当接近店铺门口时,已经有触电的感觉,路人也有提醒,但死者颜某某并未注意到,故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死者颜某某自身应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被告一 · 小吃店经营者
某小吃店系该户的承租人,也是涉案空调的所有人。事发当天,该小吃店经营者并不在店铺中,店铺处于关门状态。其辩称已经将所有电器的电源全部切断,但若涉案空调的电源已经切断,不可能会发生空调外机以及铁支架漏电的情况。面对超强台风登陆,小吃店经营者没有切断所有电器的电源系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某小吃店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后果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被告二 · 房东
被告潘某某系该户业主,其对该房屋的电路安全有管理义务。该户的内部电路问题是涉案空调外机及铁支架发生漏电的可能性之一,且该户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也是构成本案事故的原因力之一,故被告潘某某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后果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被告三· 空调销售安装方郑某
本案中,郑某系涉案空调的安装者,其辩称在安装过程中对于机器的放置以及走线均是根据小吃店的指示来进行,但其作为专业的空调安装者,应当比用户更清楚安装的规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安装规范GB17790-2008 ,在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室外机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m,其连接管线的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低于2.5m,除非该管线是贴着天花板安装或采取防护措施的其他合理位置或经有关部门认可等,而涉案空调外机的安装均不符合上述要求,室内室外机的连接管线贴近地面穿玻璃门而过,且管线的连接点也贴近地面,在台风天地面积水的情况下,大大地增加了漏电的风险,故被告某家电维修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部分过错,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被告四 · 供电公司
被告路桥供电公司正常供电系其正常履行供用电合同的行为,不应成为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根据房东潘某某与路桥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以及《供用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以产权分界点为界,用户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故该户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义务应在房东潘某某,而非路桥供电公司,因该户用电不当造成的事故责任也不应及于被告路桥供电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国网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供电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 · 判决
最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路桥法院酌情确定对于死者颜某某因本次触电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某小吃店承担40%的责任,被告房东潘某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某家电维修部承担10%的责任,其他责任由死者颜某某自负。
经法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金额共计52万余元,分别由小吃店店主赔偿20万余元、房东赔偿10万余元、空调销售安装方郑某赔偿5万余元。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后记
承办法官在办案手记中写下了这么一段感悟:
虽然在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几方都针锋相对、剑拔弩张,但是案件宣判后各方都服判息诉,至今也履行了绝大部分执行款。也许这份判决会让房东多年积蓄付之东流,给初入社会的小吃店店主和郑某在创业之路上划下了巨大的沟壑,但是他们每个人最后都承担起了自己该承担的那份责任,努力拼搏向前。而死者家属也给予了最大的理解和善意。
或许这个世界不完美,甚至很残酷。意外说来就来,但是我们应该坚守的是,当意外发生时,勇于面对,反思过去,然后伸出温暖的双手去拥抱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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