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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一男子被判在抖音上道歉7天,还要赔偿3000元!只因这两段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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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有人在吵架

有意思,拿手机拍下来

这女的吵得这么凶啊

看我给她写点内容

好了,上传

反正是自己的抖音号想怎么发就怎么发

唉?!我为什么收到法院传票了!






(以上,为金某的独白)

近日,金某因在抖音上侵犯李某名誉权,被临海法院判决在抖音平台上赔礼道歉七天,并赔偿律师费3000元

▽▽▽


2019年7月,李某像往常一样打开抖音刷起小视频,一条配文“多角度了解村霸”的视频引起了她的注意。“村霸?这么嚣张?”李某兴致勃勃地看起视频内容,表情立刻扭曲了。

原来视频上发布的正是前段时间她因村宅基地边界问题与邻居吵架的视频。李某点进这人的抖音号,发现还有一段拍了她吵架的视频,配文为“把路占为已有,还把水井挖到路上,让别人无路可走。蛮横霸道”。

李某觉得对方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包含“村霸”等侮辱性词语的文字,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抖音的经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为其侵权行为提供平台,构成共同侵权


今年5月8日,李某将账号所有人金某及上述公司一并起诉到临海法院,要求金某在抖音上向李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两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法庭上,两被告都觉得

自己没有责任

被告金某辩称:



视频不是我发的,这个抖音号我2017年左右注册的,平时很少用,去年2月手机丟了,重新买了手机就再也没有用过这个号了。

再说了,这个视频也没有明确指出来谁是村霸呀,是李某要把自己往村霸上面套。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涉案的视频是由第三方用户上传发布,公司已经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既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侵犯李某名誉权的行为,对用户的侵权行为不构成明知和应知。


在收到起诉材料之后,已经核实该视频由第三方用户自行删除。原告到目前为止未向公司发送有关删除屏蔽相关侵权视频内容的通知

法官为何做出上述判决?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金某的责任认定

涉案抖音账号是金某注册的,该账号发布的视频应推定为金某发布,金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手机曾失落,视频内容非本人发布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金某发布的视频虽未对原视频作实质性修改,但在原视频上加配“村霸”等文字,且内容明显指向李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降低了李某的社会评价,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名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金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但李某主张的8000元费用明显过高,法院酌定3000元。


关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责任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接到被侵权人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李某从未向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相关通知,没有证据表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知晓侵权事实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李某要求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不能获得支持。


法官提醒






“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有不少人在路上看到个新奇有趣的事,就会拿手机拍下来,事情始末还没了解到,就先写上几句抓人眼球的配文传到各种网络平台上。


自己的账号随便发什么都可以?这样的想法大错特错!自由是相对的,应该建立在不伤害他人,不破坏或消极影响社会的前提之下。朋友圈道歉十天,微博道歉三十天,包括这个案例都是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要以为披着马甲就可以为所欲为,也是告诉受害者们,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网络侵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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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临海市人民法院 小编:路路通 责编:晓丹 审核: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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