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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路桥临海,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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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

要闻


致黄岩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公开信


尊敬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你们好!长期以来,你们奋战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不辞劳苦,辛勤耕耘,为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区农业农村局特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关系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面对农产品安全的形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生产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你们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作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要牢固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请你们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选购农资时,一定要到经营证照齐全的合法农资商店购买,要认真查看产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禁止购买国家禁限用的农药、兽药、渔药及其他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不要盲目轻信广告宣传和上门推销。要向经营者索要销售票据,保存好购买凭证,并做好相关台账,以备出现质量等问题时作为索赔依据。
二、在使用农业投入品时,要多施有机肥,提倡物理、生物防治,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要按照农药批准登记范围用药,不要超范围使用农药;要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不要违规滥用。《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同时要及时、如实做好各类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的生产记录,以备日常监督检查;要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药瓶和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不造成环境污染。
三、在生产经营管理时,要自觉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种植(养殖)生产记录、动植物检疫、产地证明、包装标识、质量安全检测等制度;不生产、不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合格农产品不得流入市场。积极按照绿色优质农产品标准生产,积极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和名牌农产品认定,培育自主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
我们殷切希望全区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守法规、守道德、守责任、守诚信的安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让消费者吃得放心。
在此,祝全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生活美满!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日




路桥

要闻





2月4日

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人民政府

权威发布


2021年1月中旬以来,金清镇台州市农垦场陆续出现莴苣生长大面积受损情况。目前,经过省农业、环保领域专家鉴定,莴苣受损的主要原因是灌溉所用河水中氯化物含量超标,寒潮、连续干旱等多重因素叠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莴苣受损程度。不存在企业超标排放、漏排及偷排行为。目前,金清镇已开展受损农户“一对一”帮扶工作,并实施了救助困难农户、联系金融机构提供低息农业贷款、加强水网电网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惠农措施。同时,考虑农户实际困难,台州市农垦场正在参照疫情防控政策研究减免国有土地地租方案;针对台州市农垦场耕地轻度盐渍化的现象,金清镇正在研究出台耕地改良提升补贴方案等普惠性政策。


临海

要闻


关于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

受异常低温天气、国内新冠疫情反弹、供求关系调节、节日市场消费预期等综合性因素影响,近期本市蔬菜、肉等价格处于高位运行,为保障“菜篮子”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如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各相关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源:黄岩发布 今日金清 临海市场监管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路通 责编:林刚 审核: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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