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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身故,学校负何种责任?

2018-04-09 隋兵 南都周刊




导师王攀关于陶崇园自杀的回应中,在尽力地否认自己的行为和陶崇园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他的说法都是事实,也无法消除校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文 | 隋兵 编辑 | 奎因


“我感觉我要崩溃了,我不晓得怎样摆脱王老师。”2018年3月26日早上,在和母亲短暂碰面时,陶崇园再次表达了自己的绝望。没过多久,他在武汉理工大学的男生宿舍楼上纵身一跃。


虽然目前事件还在调查中,但根据目前公开媒体展示的信息,已经可以对校方在此事件中的法律责任进行初步分析。


在陶崇园自杀事件中,法律上的主要问题就是“校方是否对此事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判定主要考察校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和陶崇园的自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过错问题上,通过公开媒体提供的聊天记录等信息基本可以看出,王攀作为校方指派给陶崇园的导师,主要承担了对陶崇园等学生的学业指导、日常管理以及生活关照等绝大部分工作。然而,王攀的工作方法却明显的有悖常理,不仅长期把陶崇园当保姆一样使唤,甚至还强迫陶崇园叫爸爸,要求陶崇园随叫随到,故意实施了一些可能涉及侵害陶崇园人格权利的反常行为,显然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因果关系问题上,陶崇园的家人、同学等多人均表示,陶崇园在王攀的“军事化”管理下,精神压力巨大,多次表达过“难以忍受”、“想要摆脱”等想法。甚至在自杀的当天,陶崇园还向母亲说过“我感觉我要崩溃了,我不晓得怎样摆脱王老师”的话。很显然,王攀苛刻的指导方法给陶崇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与王攀的自杀有着不能回避的因果关系。


在法律层面,有了行为,存在过错并且和自杀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基本就判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也就是说,如果媒体报道的内容最终都被查证属实,那么校方在陶崇园自杀的问题上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但是,最近导师王攀关于陶崇园自杀的回应中,却在尽力地否认自己的行为和陶崇园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王攀的理由是,陶崇园早有精神疾病


提到3月26日凌晨2:26分陶崇园打来电话的情况,王攀表示,“他语气异常、模糊,主诉自己意识清楚、身体不适、行为不受控制”,“我强调了问题的严重性并要求室友立即送其到医院并考虑神经科就诊”。同时王攀还表示,陶崇园从一开始就存在身心健康方面的问题,譬如患有严重的睡眠障碍等不良症候。并表示自己曾要求陶崇园的室友24小时监控他的状况,还要求陶崇园立即就医。王攀的说法似乎展示给我们一个不同的画面,即陶崇园之所以选择自杀,主要是因为自身的精神原因,而在这个过程中,王攀却是努力帮助他,并且试图挽救他的那个人。


王攀的说法是否属实目前还无从查证,但即便他的说法都是事实,也同样无法消除校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在学生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如果校方无法知晓,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而王老师却发文口口声声的承认了自己一早就知道陶崇园存在精神问题,并且在陶崇园自杀的当天还接到他的电话后让陶崇园去看精神科。自己说过的话,显然很难进行否定。




笔者查询到黄某某与山东交通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法庭就以上述的理由认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某某投湖一事已足以说明其心理处于异常状态,且被告对此亦已知晓,但被告未予足够重视,既没有及时通知两原告寻求家庭的协助,亦没有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意外再次发生,可认定为没有完全尽到对受教育者给以充分保护的责任,应酌情承担相应责任。”


校园自杀事件高发的美国虽然和我国分属不同法系,但美国法院对学生自杀事件中学校责任判定的理由也是类似的。在Schieszler v. Ferrum College案中,法官Kiser就认为,学校在几个月前就知道死者存在自杀风险,而且死者居住在学校内,学校应该积极的采取干预措施,并应该将这样的风险告知死者的家属。言下之意就是,如果学校没有积极履行类似的义务,那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假如王攀关于陶崇园精神存在疾病的说法属实,那么他在和陶崇园长时间的交往过程中,既没有将陶崇园的精神情况上报上级,也没有通知陶崇园的亲人,在接到陶崇园异常的电话后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很显然也存在很大的过错,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并不是在所有的案件中法院都会判决校方承担侵权责任。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的案件中,即便在法院未判决校方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学校也会主动的向学生家属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还有为数众多的类似案件采取私了的形式解决,学校为了息事宁人,多会主动和学生家属达成和解,避免对簿公堂对学校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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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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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隋兵(微信:frankiesui)。欢迎分享到朋友圈,如想取得授权请邮件:newmedia@nbweekly.com。如果想找到小南,可以在后台回复「小南」试试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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