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结婚一年多,丈夫竟不知妻子真名
改名换姓再婚,并有一女,
现任老公却一直蒙在鼓里;
谎称局长之女,
扮富婆以高息为诱饵到处借钱,
令多人上当受骗……
无力偿还债务,她最终选择了自杀。
2500万元的巨债,该丈夫来还吗?
近日,江门中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最终认定丈夫不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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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多,丈夫竟不知妻子真名
2015年8月30日,江门男子何明接到噩耗:妻子在珠海某酒店自杀身亡了。自杀现场妻子留下一份遗书:“对不起,你这么辛苦工作赚的钱全被我骗走,害你现在身无分文,家不成家,害你到处被人追债。”
在办理妻子后事中,何明发现一个令他震惊的事实:原来与自己生活一年多的妻子真名不叫曹洁,而是叫罗云,且妻子之前已离过一次婚,并生有一女。
为何妻子隐瞒过去,用假名跟他结婚?曾经的枕边人,此时对何明而言,却像谜一般存在。
1987年出生、经营红木家私生意的何明刚认识做护士的罗云时,她便以“曹洁”的名字及身份与自己交往。结婚之后,妻子便多次以借钱帮助朋友为理由向何明借钱,何明前前后后借出了300多万,但之后却没见所谓的“朋友”有还过钱。
期间自己也见过罗云的女儿几次,但罗云谎称这是她侄女,有时姐姐忙,便帮忙代为照顾,无论如何,何明都未曾想到,这个“侄女”居然是妻子的亲生女儿。
真实的罗云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
她隐瞒身份意欲何为?
02
多重身份,扮“富婆”行骗2500万
在同事眼中,“曹洁”是个“有背景”“经济雄厚”且大方的人。一位同事结婚,知道“曹洁”家中有多辆豪车,便想借来作婚车。“曹洁”二话没说就借了,还不收取费用。
“曹洁”跟亲朋同事透露,自己的父亲是台山某局局长,现在正在与某家医院合作开发新药品,经常需要资金进行周转,愿意以高利息跟他们借钱。亲朋同事见她住别墅,开豪车,平时打扮又是珠光宝气,断然不会欺骗自己,且她又承诺高息借钱,不少人便心动将钱借给“曹洁”。一来二去,借钱给她的人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高,截至“曹洁”自杀前,她对外举债已高达2500万。
然而真正的曹洁其实是台山人,2011年4月便已移居加拿大。罗云离婚之后便冒用其身份,并以“曹洁”的身份应聘成为了某医院的骨科护士,利用营造出来的“富婆”形象、人们贪图高额利息的心理进行诈骗,屡试不爽。期间有人要其还钱,便“拆了东墙补西墙”。在她行骗期间,竟无一人识破她的骗局,就连她的亲舅父也被骗走了700多万。
得知这一切,何明感到很不可思议,
然而事情还没结束,
何明在某一天收到法院的传票!
妻子的舅父任强把他告到了法院……
任强在起诉书中称,“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罗云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其借款,前前后后总共借了785多万。现在罗云已经自杀身亡,但她所举的债务是何、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何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在自己暂时只请求何明偿还其中的413万元及利息,余下的欠款再另行主张”。
面对这份起诉书,何明惊呆了,还未走出丧妻之痛,如今却被起诉偿还妻子生前所借的债务,这可是400多万的巨额债务,自己如何还的起?
一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丈夫无需偿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流水的记录,能充分证明原告任强向罗云提供资金的情况,罗云收取了舅父的款项合计785.6万元经查属实。
配图来源于网络
但被告何明应否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确认罗云提出借款及收取借款的过程中被告并未在场参与,被告也表示从来不认识原告,在罗云收取借款后,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协商过借款的事宜。不能认定被告与罗云有举债的合意,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分享了罗云向原告借款所带来的利益。
根据调取的证据显示,罗云收取的款项大部分转移给案外人员,只有小部分转入被告的账户,而据被告陈述,自己的账户也是由罗云控制和支配,他本人并不清楚款项的使用情况。可知原告提供的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罗云拖欠原告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被告不对罗云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作出判决后,任强便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何明偿还罗云所欠自己的债务。
江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防范恶意逃债,而该制度设立的法理基础是基于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财产一定程度的混同,从而产生一定的对外责任。但这种责任应当是有边界的,边界就是判断夫妻主观上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客观上是否共同举债或分享了举债的收益。
本案中,任强并不认识何明,不存在何明有向任强举债的合意;任强借给罗云的资金虽然进了其丈夫的账户,但该账户实为罗云控制使用,且资金很快被转移,据罗云遗书所称已转到地下钱庄,可证明并非由何明占有和使用,亦无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何明没有恶意逃债的目的,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江门中院驳回任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债务应正确区分其涵义
审理该案的二审法官吴春梅认为,应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遵循以下程序作细致深入的审查:
第一,要去除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嫌疑;
第二,审查夫妻双方有无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
第三,审查夫妻双方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收益。
当上述三方面均无法查明、证明标准达不到法官心证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方可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女方共对外举债2500万元之巨,因无法偿还选择自杀身亡,去除了双方串通恶意逃债的嫌疑。
债权人为女方亲戚,双方均确认借款及收款过程中男方并未在场参与,男方也不认识债权人,债权人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告知过男方借款的事实。若债权人借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向夫妻俩人共同借贷,则出借785.6万元的巨款不要求男方同时在借据上签名,甚至不告知男方,明显不合常理且有违谨慎注意的义务。据此可判断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
最后,男方与女方婚姻存续期间仅一年,女方留给何明的两份遗书也可以证明男方并无分享举债的收益。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认定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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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南方日报记者 全泽超 通讯员 黄海磊
综合新快报、海峡都市报
编辑 | 洪鑫 陈茜
校对 | 陈大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