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身亡父母诉其男友
索赔近14万元
同居女友腹痛,
男子自行到药店为她买药,
结果耽误最佳治疗时间,
12小时后,女友宫外孕致失血性休克
经抢救无效离世。
事后,女方父母认为男友延误了抢救时间,
将其诉至法院索赔近14万元。
4月19日,中山市第二法院通报了
这起生命健康权纠纷的生效判决。
女儿身亡父母诉其男友
索赔近14万元
女子阿花(化名)与阿伟(化名)于2015年相识,随后建立恋人关系并同居,同住在阿伟所购房产内。
2016年7月19日晚上12点,阿花在家中开始出现腹痛,第二天早上,阿花还是感觉下腹痛,阿伟到药店买药给其服用,中午12点阿花病情加重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大约20分钟左右失去知觉,救护人员到场后,阿花经抢救无效离世。
经鉴定,阿花因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并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阿花父母认为被告阿伟在阿花开始出现腹痛时,没有及时将其送入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为此,阿花的父母诉至法院,主张被告阿伟应负20%责任,支付阿花的死亡赔偿金139028元。此外,原告补充事实理由称,阿伟乱买药给阿花服用是明显的过错,且两人2016年开始同居,阿花宫外孕是由阿伟导致的。
男友辩称:
我已经买药煮粥还打120了
对于事件,阿伟辩称:
1.阿花的死亡原因系其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并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与自己无关。
2.自己曾多次要送阿花到医院治疗,但均被拒绝,自己对阿花未及时治疗没有过错。
3.在收到阿花肚子疼的信息后,自己随即前往陪护,于次日给其买药服用,并煮粥给阿花吃;后发现阿花十分痛苦即拨打120。
4.自己是按阿花的要求买药,且阿花的死亡与服药没有关系。
5.阿花本身就有疾病,并隐瞒自己,其未及时治疗致失血休克死亡,与自己无关,且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法院查明,2016年3月阿花曾在医院就医并被诊断为不孕症;庭审中,阿伟称阿花曾将这件事告诉了他。
另外,中山市东凤镇某药房负责人老李(化名)在接受派出所讯问时称:2016年7月20日8时30分许,一名男子到其处询问肚子疼买什么药好点,于是向其推荐了腹可安片和肠康片,该男子每样买了一盒。
法院判决:
仅照看并未积极履行送医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阿花与被告阿伟存在特定的关系,是恋爱同居关系。当女方生病时,男方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
根据被告阿伟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知,7月20日00时阿花告知其肚子疼,8时许阿伟出门为其购药随后阿花即服药,12时许阿花说肚子好痛,被告阿伟方拨打120求助。很明显,阿伟在得知阿花肚子疼长达12个小时内,且在吃药后肚子仍然疼痛的四个小时内,阿伟仅是照看却并未积极履行送医的义务,以致阿花丧失治疗良机而身亡,故阿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宫外孕系阿花死亡的主要原因,结合阿伟的过错及原告方的损失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8万元。
关于原告称被告阿伟对阿花发生宫外孕存在过错的主张,法院认为死者阿花和被告阿伟均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阿伟与阿花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属双方的自愿行为,故被告阿伟对阿花发生宫外孕并无过错。
关于原告称被告随意购买药物存在过错的主张,法院认为,阿花死亡与服用的药物的性质并无因果关系,原告据此主张被告阿伟存在过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此案的马孟秋法官表示:婚前同居、未婚怀孕、堕胎现象常见于日常生活中,因此引发众多纠纷。由于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法律地位等均大不相同,致使同居关系中一方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受损时,双方争议较大且较难寻求救济途径。
法院不提倡非婚同居
鼓励青年人重视合法婚姻关系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
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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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山日报 新闻晨报
编辑 | 朱丹
校对 | 符如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