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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言“被代言”,起诉深圳这家公司,获赔210万!林志玲也碰到这种事→

南方日报 2019-07-25


“莫言老师说:

用了玉瓷科技养生锅,

炒菜味道就是不一样,

健康养生。”


这话是莫言说的???



今年2月底,

著名作家莫言发现自己莫名“背锅”,

被代言了养生锅。

莫言随即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经过3个多月的诉讼,

莫言获诺奖后打的第一个官司终于有了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莫言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莫言为这家公司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判决——

●  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莫言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相关侵权信息;

●  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并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莫名其妙成了代言人


2017年起,网络上出现了大量与“莫言”相关的广告代言类视频及图文信息,在腾讯视频网站《玉瓷企业宣传片》视频7分20秒处,这家企业多次提及莫言姓名插入莫言照片,展示莫言题写的与陶瓷相关的书法作品


截至2018年10月23日

该视频点击量为7073人次



视频旁白称:

中国首位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在使用该科技养生锅后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并邀请创始人董某到家做客,以战友相称,聊文学,聊陶瓷,最后莫言老师说:用了该科技养生锅,炒菜味道就是不一样,健康养生,其他的金属致癌锅再用不回去了,希望你们把它卖到全世界,为全人类的健康造福。


被告股东董某与莫言真的认识吗?


据莫言介绍,他与董某本不相识,

在其小区收发室工作人员顾某

牵线后才有了接触。


顾某向莫言表示,董某为其家人支付了保险费,自己无以为报便恳请莫言为董某写一幅字,莫言出于助人的心态勉强答应。得知董某做的是陶瓷生意,莫言便随手抄写了一首与陶瓷有关的明代著名咏物诗让顾某转交。


几天后,顾某再次请求莫言能让董某来家拜访。在短暂的会面期间,董某请求与莫言合影留恋,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莫言的书让其签名。因两人均曾入伍,莫言便在落款题字中写道:赠与董某战友。


宝安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为从事陶瓷锅生产与销售的公司。原告莫言因受人请托,为被告股东董某题字一幅并合影留念,并在董某准备的书上签名落款。2017年6月17日,被告未经授权使用莫言姓名及照片制作企业宣传视频,并上传至网络,用于产品销售和业务推广。


未经授权使用莫言肖像、姓名


2017年6月22日,被告还使用莫言姓名及照片制作企业宣传广告,并上传至网络,用于产品销售和业务推广,网页多处显著位置提到莫言以战友相称的企业家导师董某,并且配图董某与原告的合影。被告将莫言题词及照片放置于展厅,用于产品推介、误导消费者。被告的经营方式亦存在特殊性,即以发展运营商或代理商的方式推广销售产品,其推广成员的提成采取层级提成制的经营模式。


被告称制作视频只限于内部交流,不认可其在网络上宣传传播的行为。


法院认为,此理由“过于牵强”,“被告作为视频制作人,有能力证明该视频是如何上传到网上却不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视频内容来看,该视频是宣传推广被告销售的产品,被告上传视频符合被告的利益”。因此,法院依据举证责任、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案涉视频系被告上传到网上。


为什么判罚210万元?


对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原告代言的市场价值”“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形象的受损程度”及“侵权范围”这四点考量认为:


●  莫言是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作家,其代言的市场价值毋庸置疑;


●  本案并非简单的侵犯姓名权、肖像权问题,被告在产品宣传中虚构了完全不存在的事实,且在视频中以画外音的形式将莫言没有说过的话强加于他,具有明显恶意;


●  在被告制作的视频中,莫言呈现出来的形象与有良好声誉的作家形象相距甚远,被告编造莫言所说的话即使从普通人角度看也缺乏起码的公允性、判断力,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代言无底线”的形象,对莫言的社会形象造成较大损害。


一审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万元;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范围以及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法院支持了莫言提出的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林志玲被代言,中山一企业判赔4万元


无独有偶,

不久前,林志玲告广东中山市某电器公司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维权胜诉,

并获得4万元的赔偿。


6月11日,南方日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去年9月立案后,近期已经判决生效。


根据该案判决书,

● 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林志玲(LIN,CHIHLING)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有原告林志玲姓名、肖像的图片等);

● 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林志玲(LIN,CHIHLING)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 驳回原告林志玲(LIN,CHIHLING)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9月,林志玲因广东省中山市某电器公司未经其授权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而提起诉讼。


林志玲认为,该电器公司未经其许可,在1688的网店销售包装上印有林志玲头像及签名的负离子空气生态仪等产品,试图借助林志玲的高知名度宣传销售该产品。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林志玲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认错态度、涉案商品属性、林志玲的知名度以及同一公证书取证多个涉嫌侵权人,综合酌情确定,该电器公司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合计40000元,遂作出前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知名人物被蹭流量,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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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方+客户端(记者 苏国锐 陈熊海 何伟楠)、南方都市报、深圳大件事

编辑 | 卓佩仪 冯仕妍  朱丹  

校对 | 梁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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