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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姑息!最高法:性侵儿童情节极恶劣者坚决死刑!

南方日报 2021-07-18


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山东省临沂中院对强奸幼女并强迫卖淫的罪犯何龙执行了死刑。


“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件强奸、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说出了以上一番话。


最高法的此番表态,也迅速引发网上舆论关注。很多网友在微博留言表达支持。


↑微博截图


不过事实上,目前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受到网络性侵害儿童的低龄化现象同样突出。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又有何方法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网络性侵害?是否可建立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数据库并公开其信息?


在这位负责人的回应中,亮点和重点都着实不少,快一起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


性侵害儿童犯罪案数量上升 今年上半年审结1800余件


首先,我们来看下当前性侵害儿童犯罪的总体状况。


当前,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2017年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件。其中,2017年审结2962件,2018年审结3567件,2019年1-6月审结1803件。


不过,这些数据可能仍未反映出真实情况。正如该负责人所言,性侵害儿童犯罪隐蔽性强,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排除还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谈及近年来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上升的原因,他认为其中原因复杂,与人民群众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发现后及时报案有一定关系。比如对有些触碰、亲吻儿童身体进行猥亵等犯罪行为,以往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和报案。


最高法:性侵儿童情节极恶劣者坚决死刑


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在该负责人此次答记者问中,这段话无疑最受关注。


他表示,猥亵儿童的情形比较复杂,因为猥亵手段、情节千差万别,危害性大小各异,因此刑法规定,对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据猥亵儿童的手段、情节、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怎样才算是从严惩处、从重惩处?该负责人举了2018年的一组数据作为例子。


在当年判处刑罚的猥亵犯罪分子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达23%以上,高出全国同期刑事案件近8个百分点;对即使因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亦要求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最大限度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


同时,他还表示,人民法院综合考察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教育、监护等特殊关系,以及猥亵手段、情节、人数、次数、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资料图:天津市公安网警在网上巡查执法,发现了网上传播淫秽视频案线索。


网络性侵害儿童隐蔽性强 受害儿童低龄化突出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通信设备的普及,通过网络性侵害儿童的现象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大,确实需要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该负责人透露,据部分地区法院统计,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儿童案件中,有近三成是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后实施。


他表示,网络信息鱼龙混杂,儿童好奇心强,对不良信息的甄别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从而给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相对于传统上多数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性侵犯罪,网络性侵害儿童的隐蔽性更强,更难发现和追踪,而且从已发案件来看,受到网络性侵害儿童的低龄化现象突出,使得许多儿童暴露在网络侵害的危险之中。


那么,是否有方法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网络性侵害?


该负责人认为,这需要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学校和家长携手合作,通过加强管理、行业自律、改进技术,设置儿童对特定网络的禁止链接和不法信息识别、屏蔽,强化儿童使用网络的安全教育等多种途径,共同为儿童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


同时,他还特别提出,父母和老师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帮助儿童增强预防网络侵害的意识,让儿童了解和掌握识别性侵的能力,及时发现儿童的一些异常变化,遇到疑似性侵害,及时发现和报警,进行干预,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是否可建立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数据库并公开其信息?


面对多发的性侵儿童犯罪,如何能够有效治理、预防、减少性侵发生,一直是社会探索的话题。


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建立儿童性侵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数据库并公开其信息。


针对这一问题,该负责人也作出回应。


他表示,部分地区在进行试点探索,但因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目前对不报告的法律责任后果不明确,对公开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标准、范围、程序不明确,且公开信息制度只有与对该类人员的特殊矫治、管控措施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而相关的上位法律依据均付之阙如,亟需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社会治理短板,构建对儿童更加安全、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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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新闻网

编辑 | 洪鑫 陈茜

校对 | 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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