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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被家暴后不懂收集证据,43件保护令申请被驳回!这有你想了解的全部→

南方日报 2019-12-04


11月25日,

凭借蒙娜丽莎仿妆成名的

美妆博主“宇芽YUYAMIKA”

连发两条被家暴微博,

引起大量关注。
(事件回顾戳:papi酱旗下博主遭遇家暴



在视频中,她自述被前男友

“沱沱的风魔教”家暴五次,

其中第四次被对方直接从电梯中拖拽出来,

抓住头使劲往墙上撞。

最严重的是第五次家暴,

对方抓住肩膀把她摔到地上伤及尾椎,差点瘫痪。



在公开自己遭遇家暴经历的同时,
宇芽也在微博中@出视频中的施暴男子。
25日晚,该男子微博账号仍发布了三条微博,
但均关闭评论。



如果不是曝光出来
可能即使事件主角身边的人也不知道
他们正遭受着这样令人难以置信的对待

@宇芽YUYAMIKA 视频自述


而这,并不是个例。


因没有关防蚊窗,广州的麦小姐被丈夫一拳打在脸上,其后丈夫扬言要将她打死;父母离婚后,12岁的小林时常遭父亲打骂,女方想变更抚养权,家属反遭到男方殴打……


2016年至2019年10月间,广州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70件,其中153件是妻子遭受丈夫家暴后提起。


01


遭到家暴后,到底应该怎么做?一般来说有这样一些途径: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其中一种方法。

据广州中院,

从回访情况看,当事人普遍反映,人身安全保护令威慑作用明显加害人普遍停止了家暴行为的施行。一图帮你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


但也存在两个问题
一、受害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认知度不足
广州两级法院总体受理家事审判案件量大,2018年受理家事案件10869件,但是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足50件。
二、受害人证据收集不完整


广州市各基层法院受理的17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有43件是驳回申请的,驳回申请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家暴事实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


比如,申请人仅提交了报警询问记录,但所载内容均为其自行陈述,而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确认;又如,申请人主张受到被申请人威胁、恐吓,但仅提交了证人证言作为案件证据予以证明,并不足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家暴证据需要收集哪些?
1. 法院提醒,公安机关的官方证明是证明力最强的种类,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2. 受害人还可提供因遭受家暴而前往医院就医的诊疗记录,结合确切的事件经过、受害人对于加害过程的描述,能相互印证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3. 受害人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也可以佐证侵害事实。
02


家暴中,这些误区要认清!
遭遇家暴,是因为自己不够好?家暴是家务事,家丑不可以外扬?他就是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才动手的?......错!错!错!


来源:@宇芽YUYAMIKA发布的微博视频


误区一:“家暴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


事实: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只要使用暴力伤害他人,就是涉嫌违法犯罪,需要公权力干预和制止。


误区二:“为了孩子要忍耐,不能离婚”


事实:1.家庭关系不应成为暴力行为的挡箭牌;


2.长期生活在暴力家庭中,会使孩子产生紧张和恐惧感,养成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惯;


3.人们可以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离异家庭并非等于有问题的家庭,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


误区三:“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两口子忍一忍就过去了”


事实:1.这是淡化暴力受害人寻求帮助的借口;


2.一味忍受,只会促使对方形成家暴习惯,受害者应清楚而坚决地表示:决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必要时积极寻求外界帮助。


误区四:“大多数受暴者自己也有过错”


事实:施暴者用来指责受暴者的“过错”,往往是以不平等的性别规范界定的,例如不顺从、没有服侍好丈夫和家人等,这些不是妇女的“过错”,更不能成为施暴的理由。


误区五:“家暴是家庭中不可避免的矛盾”


事实:家暴在健康的伴侣关系中不会发生。


误区六:“TA施暴一般发生在情绪失控时.....”


事实:TA施暴时不仅完全是在可以控制的状态下行动,而且是有意识有计划的行动。


03


这些情况也构成家暴!


Q:

没有结婚是否构成家暴?

A: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在此事中,宇芽和施暴男子并不存在婚姻关系。这是否也算是家暴?


记者采访了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他认为,从广义的角度看,此事可以算作家暴。“他们毕竟是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我觉得此事构成广义上的家暴是没有问题的。


他告诉记者,目前从微博中晒出的内容来看,此事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被害人的伤害与家暴均非常类似。“所以这个时候主要考虑的应该是这是不是一种暴力,过多纠结是不是‘家’其实意义不大。


记者注意到,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Q:

动手才算家庭暴力?

A:

“家庭暴力并不仅仅是殴打、残害等此类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谩骂、恐吓等这类对精神产生伤害的行为,我们称之为精神暴力,精神暴力行为的发生要达到经常性才能构成家庭暴力,而一般程度上夫妻吵架不能说就一定是家庭暴力。此外还有‘性暴力’也是一种家庭暴力。”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曹丽薇表示。


身体暴力具体表现为: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者羞辱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由第三者介入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等。


精神暴力具体表现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等。


性暴力具体表现为: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行为等。


Q:

遭遇家暴第一时间未报案就无法立案?

A:关于家暴,网络上也存在一种说法,即当事人未在遭遇家暴的第一时间报案,往往无法立案。
安翔对记者表示,这种观点可能来自于一部分取证困难的家暴情况。“如果身体上的伤在一段时间后自愈了,当事人报警又比较晚就没有办法去做相应的鉴定;或者看不出相应的伤痕存在,医学检查无法确定伤情存在,取证就存在困难。
具体到此事,安翔认为,从监控录像视频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男子在对女孩施暴。如果受害者的伤情也发生在当天,就可以与监控录像视频相互印证,可认定这样的基本事实。
他同时表示,此事中的男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具体要看司法鉴定对于女孩伤情的判断。


采写 |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 尚黎阳 

通讯员 马喜璇 吴子颖 张雅慧

部分内容来源 | 中国新闻网 中国妇女报 珠海女声 广州日报

编辑 | 朱丹 冯仕妍  

校对 |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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