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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男孩车内窒息身亡,家属要求车主担责,到底谁之过?

南方日报 2020-09-04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法院认定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审理“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法院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院的工作报告一反常态,对几件“小案”的办理给予肯定,相当于树起指导各级司法工作明辨是非,兼顾法理的“风向标”,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然而,从近期一场悲剧的后续可以看出,要让法治思维真正在人们头脑中扎根,路还很长。

据广州花都警方通报,6月19日19时许,市民陈某将汽车停放在一处民居院里后离开,因车钥匙曾发生故障,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次日13时许,陈某取车时发现有两名儿童在车内,已因高温脱水休克死亡。警方分析,两名儿童系自行进入未锁门的车内玩耍,不慎触碰车内控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无法自行打开脱困,初步排除他杀嫌疑。

事发地

如果此后没有补充事实,那么只能说这是一场悲剧。然而,儿童家属仍在等着车主陈某“给个说法”,并指责陈某“没有一句道歉”。

陈某为何要道歉?

如果非要有个说法,不妨从法律角度审视一下这场悲剧。

既然警方已经初步排除了他杀,要让陈某担责,只能是因为行为存在过失。对此,刑法的说法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那么,停车之后没有上锁,应当预见到会有儿童私自打开车门玩耍、把自己锁在车内直至窒息吗?陈某显然没有预见,不是过于自信,而拥有一般理性的人也无法预见,就不能责怪陈某疏忽大意了。

在民法领域,侵权责任法的说法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不属于总则明文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所以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一个人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民居院内,有妨碍到他人正常交通出行吗?显然没有。不锁车门是错吗?在家属眼中,这是导致孩子丧生的“错误”,但试问,没有上锁的车门,是否就像文章开头引用案例中,那棵没有被栅栏圈起来的杨梅树、那片没有安全警示的河道冰面?

不怕揭开伤疤的话,应当被指出存在重大过失的,是两名儿童的监护人。四五岁的孩子确实可能不懂事,不明白被锁在车内的危险,但家长是否告诫过孩子不要随意碰别人的东西?家长有没有认真寻找过孩子?追着别人为自己的过错埋单,这不是想要个说法,而是不讲法也不明理地乱找借口。

让别人为没锁车门道歉,不是胡搅蛮缠是什么?

最高院的报告中提到,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但同时,建设法治中国,让人们不必为自己的车门无法上锁备受纠缠,也要群众自己能够分清是非才行。

你认为车主应该担责吗?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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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笃鲜编辑 | 董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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