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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10点半后才能遛狗?物业有权这么规定吗?

南方日报 2021-05-31


近日,广东深圳一大厦管理处发出通知:遛狗时间请在10点半以后,因晚上散步老人较多以免受到惊吓。养狗人携带宠物狗坐电梯时尽量避开坐电梯高峰期。


有住户及网友对此提出质疑:物业凭什么限制住户几点出门遛狗?

随后,该大厦管理处工作人员回应,张贴该通知主要是收到了太多针对大型犬吓到其他居民的投诉,且大厦里居住的老人较多,以免老人受到惊吓才发出这样的建议。

其实,小区、住宅区内可以养什么样的犬,一般应以当地的养犬管理条例为准。国家明文规定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公民有权饲养宠物,这是每个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只要是合法合理的养犬,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当然,作为养犬人,自身也应该遵守养犬规定。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需要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人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第二十五条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或者处罚以及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活动进行重点监管。违反该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十日以下。

物业没有执法权,更不能另行禁止养犬或者规定住户遛犬时间,但可以通过一些措施,减少小区因养犬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小区和谐稳定。如成立小区养犬协会、统一办理养犬手续,处理犬的防病治病问题,帮助协调解决由犬引发的纠纷等。

另外,物业还可以加强宣传引导,请专家对有宠物的住户进行宠物知识的讲解。

应让养犬者知道怎么培训、教育、管理狗,加强住户文明养犬的意识。当矛盾出现时,及时协调矛盾纠纷,对不能解决的,要引导业主诉诸法律途径。

相关案例: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一起饲养人出街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的赔偿案件。


凌某与项某是夫妻,两人在信宜市从事装修工作。李某是某中大型犬的饲养人,未取得养犬证。去年的一天,凌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项某及装修工具在相应的车道上行驶,李某在车道边的人行道上遛狗。由于李某遛狗不牵绳,狗突然冲出车道,与凌某驾驶的摩托车相碰,导致凌某与项某倒地受伤。凌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对该事故的成因无法判定,交警不作事故责任认定。由于双方均认为事故是对方过错造成,经协商无果,凌某与项某诉至本院,提出1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庭审中,双方曾一度围绕何人存在过错这一焦点进行了白热化的争辩。最终,经承办法官结合证据释明法律关系后,李某认识到自己未取得养犬证养狗以及遛狗不牵绳是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意赔偿凌某、项某共45000元了结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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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方+客户端、茂名网
记者 | 关喜如意
统筹 | 尚黎阳
出品 | 南方法治智库 
编辑 | 冯仕妍
校对 | 李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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