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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疼!杭州11岁女孩在教室里写作业,突然被一枚“飞镖”击中,都穿透颅骨了!

2017-06-08 心疼的 19楼

昨天下午,杭州一所学校的教室里,11岁女生雯雯(化名)正在写作业,突然被一枚“飞镖"击中头部。飞镖一角深深插入颅骨,被紧急送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因画面太过让人痛心,19楼林志玲已马赛克处理)


昨天下午5点多,雯雯被送到浙大儿院急诊。


急诊医生见了吓了一跳,只见雯雯左侧头顶被插入一个十字形的飞镖。当即,急诊科打电话,向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沈志鹏接到急诊求助。


沈医生赶到现场一看,虽然是玩具飞镖,但是仿真度特别高,是金属制品,四个角非常尖利,其中一角牢牢插入雯雯头顶左侧。


(因画面太过让人痛心,19楼林志玲已马赛克处理)


雯雯家长十分担心紧张,“女儿下午课间时在教室里写作业,同班同学在玩飞镖时,不慎将她砸中的。"


当即,沈医生立刻安排雯雯做头部CT检查,发现飞镖一角穿透头皮2厘米左右,已经伤及颅骨。但具体伤到什么程度,只能通过手术探查才能发现。但是,做开颅手术,对雯雯的创伤会非常大。



和医生再三讨论研究后,雯雯家长决定直接清创拔出飞镖,这样能减少手术损伤。


昨天晚上10点左右,手术开始了。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已经穿透整个颅骨,所幸的是,被颅骨下一层黏膜挡住,没有损伤到脑实质。整个手术进行了一个小时,非常顺利。


今天上午,沈医生查房时,雯雯的状态还不错,但伤口还是有点疼。


沈医生说,接下来,还要观察伤口是否会继续感染,再进一步做核磁共振检查,如果没有问题,过3-5天就可以出院了。



伤到雯雯的飞镖,到底是什么玩具?


据了解,这个飞镖是动画片《火隐忍者》里的仿真飞镖,很受小朋友欢迎。


沈志鹏说,门诊中遇到形形色色的患儿,被玩具伤到的也有,但大部分是玩具枪之类的,被飞镖砸中插入颅骨的,还是第一次遇到。


沈医生提醒,现在网上和学校周边的玩具店,都有类似的玩具卖,仿真度很高,很容易发生意外危险。建议家长和老师管好小朋友,以防意外发生。


个别学校已开始在学校中排查有没有危险玩具了



今天,记者问了杭州一些小学校长或老师。个别学校,看到快报新闻,已经开始在学校中排查有没有危险玩具了。老师们看了这个新闻都非常震惊:“平时偶尔会没收塑料飞镖之类的危险玩具,但像金属飞镖这么危险的东西,真的是很少看到。”


杭州一小学校长看到后,非常震惊:“这简直太可怕了!”


这位校长说,平时他们学校里,没人玩这么危险的玩具。每到下课时,每个楼层都有老师在巡视,孩子们课间玩的游戏,都是比较安全的,比如下下棋,剪刀石头布什么的,有不安全的举动,老师会上去阻止。这样的飞镖,老师从没看到过。


“我们学生连玩溜溜球都很少玩。作为小学,肯定非常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学校还规定了孩子们不能带钢尺进学校,不能带玩具进学校,只能带白色橡皮、正常的笔和尺进学校。但有些事也是防不胜防的。前段时间还有老师看到,孩子们在门口小店买异形笔。笔上有关公大刀一类的装饰,有的笔弄得很尖,老师收上去通知了家长。有些事情就是这么无奈,老师不可能时时盯着孩子。学校对门口小店卖得那种奇奇怪怪的商品毫无办法。”


另一所小学的老师一听我说这个事情,就叫起来:“真是飞来横祸啊。前段时间,我们学校也发生了一个类似事情,还好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不良后果。”老师回忆说,事情发生在一个多月前,当时几个男孩子课间在班级里玩那种很尖锐的塑料制玩具。老师发现之后,收走了玩具,并马上在全校的教师群里发了图片。分管安全的校领导向学生了解了玩具是在哪里买的,之后联系辖区派出所,到了隔着学校一条街的店里去走访,要求不要卖这个产品了。


这个老师补充说:这类事情,我觉得学校边上的小店有很大的责任。这些东西很便宜,孩子没有甄别能力的。买了这些东西当玩具,就是安全隐患。而且,过段时间店家又在卖了,学校也不知道的。”


另一个老师说,现在孩子都很能干。在学校门口小店里或者网店上,能买到各种危险的玩具,作为班主任,看到这种东西,只能第一时间没收。


学生受伤如何赔偿?



自古刀剑不长眼,飞镖也是同样的冷血兵器,这种具有安全隐患的仿真玩具真的不适合在学校周边贩卖,也希望家长和学校管好孩子,此类玩具如带入学校,很容易产生风险。


那么对于校园安全,让我们看看律师是怎么说的。


汪哲弘,“律师来了”签约律师表示:


近日《摔跤吧,爸爸》这本电影火热上映,蛮多家长带着小朋友去看,结果现在小学里很多男生一下课就抱着摔跤,磕磕碰碰在所难免,但一旦摔倒伤及后脑或磕到桌角等,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杭州11岁的女学生雯雯被班级内打闹玩耍的同学所投掷的“火影忍者”飞镖插入头顶,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


学生受伤如何赔偿?就这两个问题解答:


首先我们要判断“侵权”同学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如果是故意,并且构成轻伤以上,“侵权”同学年满16周岁,这就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如果“侵权”同学年14-16周岁,存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伤情没那么重,“侵权”同学的年龄也低于上述标准,那也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进行经济赔偿及道歉等)。


如果“侵权”同学的行为属于过失,那其只有在年满16周岁,且其行为后果造成受害同学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时才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源于意外事件,纯粹是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则应该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方、受害方、校方之间进行补偿。


当然,学校在此这类事件中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


如果受害同学是10周岁以下,其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受害同学是10周岁以上,但是未成年,其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施暴者不是同学,而是校外人员,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来源:都市快报(dskbdskb)、“律师来了”(kblst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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