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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发声:绝不和解!

19楼 2022-06-16


距被传谣“出轨快递小哥”过去5个多月后,这一事件对吴莉的影响远未消除。她觉得自己陷入深渊,“不是我想爬就能爬出来的。”


受此事影响,被原单位劝退后,吴莉想重新找工作却屡屡碰壁。在她看来,自己已经近乎“社会性死亡”。


12月9日,当事人吴女士@NoAge-Jessie 称,自己因此事被“社会性死亡”,至今找不到工作,而造谣者道歉并无诚意并且拒绝赔偿。造谣者却认为,吴女士提出的赔偿不合理,自己接受了相应处罚并且已经道过歉了。



12月10日晚,吴女士通过视频发声,表示已请律师提起刑事自诉,“绝不退缩,绝不和解”“希望通过维权,对社会上其他怀有不法之心的人起到震慑作用,给类似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一点点借鉴”。

吴女士表示自己已于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希望造谣者受到法律的惩罚。

事件回顾:

女子取快递遭偷拍

被造谣出轨快递员




7月7日,吴女士在小区门口的快递站取快递时被人偷拍了一段视频。一个月后,一段9秒的视频和编造的聊天截图在网上扩散,甚至登上了杭州同城热搜。
△捏造的微信聊天截图
视频中,偷拍者把她作为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富婆”人设,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吴女士称,造谣者捏造的谣言中有一些不堪入目的词汇。视频流传后,从吴女士小区业主,到其领导、同事、朋友都在议论这段视频和截图,甚至还有国外网友发来信息骂她。
忍无可忍之下,吴女士选择报警求助。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公安分局就此事发布警情通报。造谣者郎某和何某因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了9日,并录制了道歉视频。

但吴女士表示,在录制道歉视频时他们多次修改 。“一再跟我们讨价还价,避重就轻。他们的道歉不具备任何诚意。”

女子不接受道歉

已刑事诉讼


9月8日,吴女士感觉“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心理科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因为处理这件事牵扯的精力和时间,吴女士被公司劝退,此后的工作面试接连失败,自己已“社会性死亡”。

图源:吴女士微博@NoAge-Jessie
她表示自己有尝试从这件事中走出来,但发现社会是关闭的,找不到工作。
12月10日,吴女士通过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发布视频表示不接受道歉,并配文“绝不退缩 !绝不和解!”
她表达了自己的三点诉求:
第一,不再接受道歉。事件过去已经四个月了,而造谣的郎某从未亲自向吴女士本人道歉。之后的道歉吴女士不再接受,因为此时再有道歉,可能只是出于舆论压力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恐惧,没有任何诚意。
■ 关于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经济赔偿,吴女士表示自己可以一分不要。吴女士称自己最终的目的不是索要任何赔偿,更不涉及对方家人所说的“狮子大开口”。
■ 吴女士希望自己提起的刑事自诉可以尽快立案,让偷拍诽谤的郎某、何某二人接受法律制裁,承担他们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


针对这一事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明明律师接受央广总台记者采访时表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除郎某和何某外,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郎某、何某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吴女士可以提起涉嫌诽谤罪的刑事自诉,诽谤罪刑事立案标准比较高,要求“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明明律师认为,目前,吴女士面对的困难主要为“情节严重”的举证。若吴女士可提供证据证明“情节严重”,法院则可判处造谣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后又诽谤他人等等情形会认定为“情节严重”。
“若本案未达到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情形,吴女士也可提起民事名誉权纠纷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明明律师称,通过刑事或民事判决披露真相后,相当于为吴女士恢复了名誉。

解决网络谣言问题

可以通过哪些途径

律师表示,可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等三种途径:

  • 行政途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民事途径,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 刑事途径,可以向法院提起诽谤罪自诉,情节严重的,法院可对犯罪嫌疑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央视热评:

“社会性死亡”的单

不该由受害者来买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被造谣伤害的后果不该由受害者去承担。解救“社会性死亡”,需要有力度的法律支撑,也需要一个有温度的社会伸出救援之手。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比之前的民法规范,其中最大的立法突破之一便是人格权独立成编,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这些,都将为制止“社会性死亡”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从社会释放温暖的角度来说,吴女士现在最需要的不是同情,而是目前来看还比较缺失的救济渠道,除了寄望法律帮助恢复名誉、评估并弥补损失之外,来自全社会的正能量声援与帮助同样不可缺少。比如,澄清事实,扩大真相的获知面,禁止“无风不起浪”“苍蝇不叮无缝蛋”等冷言冷语,对于那些侮辱受害者外貌、身材的言论展示出“人人喊打”的态度,对于那些因此事件拒绝吴女士的用人单位虽可理解、却不能认同。
吴女士面对网络谣言“绝不妥协”的态度,也应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态度。无论何时,“社会性死亡”的单都不该由受害者来买,否则就是对造谣者的纵容。

网友热评:

@zzm:支持不和解!


@陈林:必须抵制造谣行为,罚的太轻,就不会重视,支持!


@小燕子:为什么受伤的一直是受害者?
来源:19楼(my19lou)综合整理自湖北日报、人民日报、央视新闻、新华网、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北京青年报等
编辑:欧文
审核: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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