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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千元换来的星巴克积分,一夜之间被官方清空!杭州“老粉”:这次真的伤心了

19楼 2023-05-24



近日,

19楼APP网友发帖称

自己通过消费积攒的41.9颗星星

在未收到相关通知的情况下

一夜之间被清空了

这让他无比郁闷...

19楼APP用户@瘦子陈小明
熟悉星巴克的楼友应该知道,在星巴克消费时,每消费1元钱就能获得一个积分,积满50分可获得一颗星星,这些星星有多种不同的兑换商品的方案。比如凭9颗星星可以兑换一杯手工调制饮品或指定食物。


我也是星巴克的老粉了,今天下午买了杯星巴克的饮料,突然发现少了很多星星(积分) ,于是登陆星巴克的APP查询后发现是到期被系统给扣除了!可是我在到期之前都没有收到星巴克的提醒呀,人家移动公司,好歹积分到期前还会给你来个短信提醒,让你兑换话费吧。

我就打了星巴克的客服电话,说明了情况。好嘛,真牛,对方说:星巴克没有短信提醒的,要你自己关注到期时间。我说难道我们每天不干别的事情,就盯着你什么时候到期吗?
之后客服说补偿我一张买一送一的券。给我作废了41.9颗星星,就这么一个处理,真厉害。我会去消协投诉星巴克的。


楼主告诉帮帮团,自己再次确认过,APP、邮箱均没有收到星巴克公司的消息提醒。

志玲在微博上搜索发现,不少网友都遇到了与楼主类似的情况,且将问题反映给星巴克之后,得到的回复也是只能补偿买一赠一券。




随后,19楼帮帮团联系到了星巴克方面,对方表示:
“账户内的确被扣除了对应积分,积分已失效,无法再次恢复。关于到期提醒,星巴克APP首页底部有相应滑动提醒、以及'星消息'版面也会有相关提醒。像这位消费者'好礼星星'月末到期,系统会在月初发送过期提醒,提醒消费者这个月有'好礼星星'要过期,请及时使用。
关于'到期提醒'消息发送情况,具体我这边没有办法进行查看。从顾客关怀角度,可以为消费者再次申请一张'买一赠一券',也就是我们这边为消费者申请到两张'买一赠一'券。”

随后,帮帮团联系到19楼帮帮团律师达人——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李旻律师:
在星巴克消费可以得到积分,这些积分被称为“星星”,这些“星星”可以免费兑换星巴克的咖啡、饮料、蛋糕、礼品。星星并非永久有效,而是有一年的有效期,一旦超过,就会被清零。星巴克直接清零积分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赔偿消费者?
一、星巴克是否有权清零消费者通过消费得来的积分?
在消费者在星巴克消费的时间起,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上等于订立了一份消费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这份合同中包含了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的内容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合同编中条款的限制,星巴克不得违反。
同时,由于用户要想获取积分,必须要在星巴克注册会员,同时星巴克的手机app在注册时就会显示一个,“须知”,也就是协议,而该协议就包含了消费合同中内容,而积分一年清零也在其中。也就是说,除非积分清零的条款标示得不明显,让消费者难以注意到,那么该条款就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积分清零的条款,只要明显标示,让消费者能够看到并了解,那么,基于消费者同意星巴克的协议,星巴克有权按照协议的内容在一年后将积分清零。
二、星巴克是否必须要在积分清零前,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消费者?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是否需要另行通知,取决于协议内容,同时要看消费者是否能随时获得积分到期的信息,而到期信息在app中已经明确显示了。而既然协议中没有明确星巴克有义务另行通知,星巴克就算不通知,也没有违反协议,也就是没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当然,客服补偿了优惠券,但这一行为并不能说明星巴克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只不过是为了客户体验和商业信誉所作出的让步罢了。
积分制度,是一种商业手段,用于促进消费,而商品的价格中其实也暗含了积分的价格,积分当然有相应的价值。但问题在于,并无任何法律规定,商家不得清空积分,以及清空前必须通知消费者。
帮帮团将星巴克以及律师的回复反馈给楼主之后,楼主表示自己不接受星巴克给出的方案,已经将这件事投诉到相关部门了。

楼主的帖子在19楼APP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不少网友表示,如果真的是积分过期却不给通知,那星巴克确实太不厚道了。


也有一些网友说出了自己类似的不愉快经历。


有网友检查邮箱发现,自己也有星星过期了,不过倒是收到了星巴克发来的提醒。


有网友提醒楼主,可能是他自己没看清协议。


还有网友觉得,现在星巴克做咖啡的水准不稳定,加上杭州新开的咖啡店越来越多,星巴克已经不是必需品了。


新闻多看点


积分毕竟是真金白银消费换来的,说过期就过期,这让很多消费者难以接受。除了星巴克,不少航司、酒店也都有类似的积分制度。2018年,上海的蒋先生就因积分被清空把航司告上了法庭,但未获支持。



2012年5月,蒋先生注册成为航空公司会员。2013年10月,蒋先生用积分兑换机票一张,剩余11743点积分。2016年9月,蒋先生致电航空公司查询积分事宜,被告知2016年12月31日将要过期9100点积分。2016年12月,航空公司在官网发布通知提醒,2013年度入账积分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逾期失效。2017年4月,蒋先生两次致电航空公司投诉积分失效问题,但协商未果。


2017年8月,蒋先生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9100积分的财产及相关经济损失。


2017年10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先生与航空公司就航空旅客积分奖励、使用消费等服务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驳回蒋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聚焦点主要有两个:


Q1:乙航空公司会员手册中设定积分有效期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A:该条款不违反公平原则,合法有效。


首先,会员手册系航空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其作为格式合同制定者具有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且格式条款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其在官网上对于会员手册进行常态化公示,告知内容明确,使用的语言通俗易懂,符合一般消费者的通常理解。


其次,会员积分属于会员履行航空运输特定义务之后,航空公司单方对会员做出的奖励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系为了激发会员的消费热情,蒋先生在享受会员服务时无需支付合同对价,享受权利较多,负担义务较少,因此,航空公司对于积分使用设定三年的有效期并未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也符合交易惯例,该格式条款具有合理性。蒋先生注册成为会员,自身负有主动了解会员权益和积分使用情况的注意义务,且从蒋先生于2013年进行积分兑换、2016年查询积分等情况,可推定对会员的相关权利义务系明知且实际按照会员手册履行。


Q2:关于系争9100积分有效期提醒,航空公司对甲有无法定或者约定的通知义务?


A:航空公司举证通过网站常态化公示会员手册以及网页上发布积分有效期的通知提醒向会员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是否必须发送短信提醒,蒋先生未能举证证明航空公司对发送短信服务制定有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对此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鉴于法律或者相关行业规定对于航空公司如何履行通知义务未有明确规定,合同中对于积分提醒方式也未明确约定,且蒋先生曾致电查询积分情况,航空公司明确告知其9100点积分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上海浦东法院认为蒋先生对于9100积分即将过期的情形应属明知。


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在航空公司已提供官网告知、手机APP、电话查询等可供查询积分的渠道,以及蒋先生自身查询积分的情形下,由此产生积分失效的后果应由蒋先生自行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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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9楼(my19lou)综合自19楼论坛

编辑:瓜子

审核: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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