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对门邻居装了监控,可以看见我家门口,杭州网友担心密码锁不安全了……

19楼 2023-05-24



近日,

19楼APP网友发帖称

对面邻居装了一个摄像头

直接对着自己家门口

这让她开始担心起了

自己家密码锁的安全…

19楼APP用户@悦悦999

前几年,房东刚搬进来不久,就装配了摄像头,而且方向设置成朝着我家。当时我们也不想闹僵也没跟他提这个事情。在这儿住过一阵,租了几年以后搬掉了。目前监控仍然在正常使用,我看得出它灯亮着。希望房东能把摄像头对着自己家,而不是我家。我们也有隐私,对着我们很不方便。



我没有房东的电话号码。五月底把情况反馈给了物业,希望物业帮忙进行沟通。第一次物业的答复是,房东说有空的话就先来看看能不能换方向。如果能换的话,就换个方向,实在不能换就拆掉。


但我等了好多天没有反应,端午节假日,我想他们抽空也可以来。端午节后,我又去问物业了,我说那么你问问看他大概什么时候能够处理,比如说能给我个时间范围,6月15号前处理之类。


物业说,对方的态度就是表示自己一直很忙。第一次物业跟他沟通的时候,房东态度还蛮好,说最近有空就把它来弄一下,后面他就说自己最近都没空,就这样子了。


物业想让我去物业管理处,他们拨通电话后我接电话,直接和房东沟通。但是我这两天比较忙,我也没去。我不想闹僵。现在还是想两家人和和气气,希望他这段时间最好来拆掉。


楼主帖子发出后,19楼帮帮团联系到了楼主所在小区物业,对方表示:

物业没有执法权,我们也没有权利拆除。我们已经联系过房东了,将情况告知给了房东并进行了劝导。


两户人家距离大概有五米多,距离比较近。我们也要综合考虑,根据实际处理问题。房东装摄像头也是为了保护自己,为了对着邻居其实不太可能。现在房东还是愿意配合处理。如果房东一直自己住的话,我们也会让房东尽快这一两天弄掉。但是房东不住在我们小区,住在另一个小区。房东说自己有时间会回来处理摄像头,这段时间比较忙,空了会过来。并不是说不处理了。


假如说后续真得不愿意配合。物业再打个电话让房东过来,物业跟他一起到现场。跟他说能不能方向或者稍微换一下。


帮帮团又咨询了北京岳成(杭州)律所徐敏律师,他表示:

摄像头安装的角度位置需要综合考虑,涉及到邻居隐私时,必须要征得邻居同意。对方可能出于自我防护安装摄像监控装置,但若该装置的确会完整监控相邻住户的行为等情况,记录和存储了相邻住户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相邻住户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属民事侵权行为。


楼主可以要求对方拆除摄像监控装置,停止摄录您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楼主没有房东联系方式,可通过租客获得房东联系方式。可以尝试报警,请民警联系处理。也可找找物业、居委会或者街道办投诉。”

楼主的帖子在19楼APP引起了很多网友的讨论。不少网友都表示,摄像头装在离自己家那么近的地方,总归是不太舒服的。


也有网友觉得,让对门调一下监控的方向确实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也不会伤了和气。


新闻多看点


邻居装监控产生矛盾的新闻,在全国各地都不少见。今年3月,黑龙江省某人民法院就调节了一起这样的事情。

孕妇王某的爱人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家中常是王某一人居住。出于对王某及其腹中胎儿的安全着想,其爱人在自家门口的角落位置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这一举动却引起了隔壁年近80岁邻居孟某的担忧,因为该监控也拍摄到了孟某家人员出入情况。孟某认为,这严重影响了他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于是起诉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幸福法庭收案后,充分听取了原告孟某的陈述,随即驱车前往原被告住所地查看案件事实。经现场查看,监控的位置及其所拍摄的画面确实如孟某所说的“每次出行都会被看到”。


考虑到双方邻里关系,法官本着以和为贵的理念,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起初,原被告双方因心存芥蒂,没说几句就相互指责。法官先安抚双方情绪,一方面从法律、道德、邻里等层面与孕妇和老人交流谈心,结合民法典中关于隐私的规定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于公共领域的相关规定等,细致地进行释法析理;另一方面推心置腹地劝导双方,远亲不如近邻,双方应多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难处。

在法官循序善诱的开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同意将监控摄像头拆除,孟某随即递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今后王某若遇到问题会积极给予帮助。纠纷解决的同时,双方均从内心深处理解了邻里关系的重要性,握手言和。


民法典强调了对权利人财产的保障,但民法典也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应该得到保护,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到他人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来源

19楼(my19lou)综合自19楼论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瓜子

审核:宛

在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回复【区间线】西湖游览车开了区间线,打卡最美秋色!

买房前3年只用付利息!浙江这个准千万人口城市放大招

法庭上,杭州丈夫大怒:“他开我的车和我老婆约会!”真相惊人

上外投异物男生被开除学籍

↓↓↓猛戳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孩子只是长针眼而已,医生却说要手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