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每天通勤80公里,只因公司想逼我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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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公司(滨江区)工作马上满3年,快到年底了,总经理想要开除我,但不愿付赔偿金,想要逼迫我自动离职,就让人事通知我去B公司(临平区)上班,过去距离40公里。
按照人事的说法只是换一个地方上班,岗位、薪资都不变,而且B公司现在是我们A公司的一个临时办公点,所以想要从调岗、降薪方面入手去举报暂时行不通。
这次总共3个人遭此待遇,一个已经办理离职了,另一个同事也已经收到公司的通知书,并且被关闭了A公司的打卡权限,打卡定位已经改到B公司了,说他不去上班就算旷工,就可以开除他。而且总经理也明确和他说了,哪怕他去B公司上班,也会安排各种事情给他,如果不能让总经理满意,就要扣工资,意思就是他会想尽办法让我们自动离职。
目前我这边,人事刚和我口头沟通这件事,要求让我去B公司上班,被我拒绝,后续估计也会和那个同事一样,就这种情况下,我们能怎么维权,需要怎么做才能获得我们的合法赔偿。
不知道是否有相似经历的朋友或者律师指点指点。
楼主帖子下方,不少网友分享自己的经历,像楼主这样,公司不想支付赔偿金被迫离职的情况真不少,很多时候大家迫于压力无奈妥协。
就有网友表示,“公司想辞退你的方法有100种,这是第一种”。
不少人支持楼主维权,认为公司以这种方式逼人离职,太不地道!
也有人表示,虽然公司做法不妥,但现在远距离通勤也很常见。
况且现在的行情比较困难,如果劳动仲裁一定会对入职下一个公司有影响,还是好聚好散为好。
退一步讲,与其彼此消磨着时间,不如彼此协商着来。
看完楼主的经历,不少人表示打工人太难了!针对楼主遇到的工作地点变更问题,北京岳成(杭州)律所徐敏律师给出解答:
“双方的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工作地点为“杭州”,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杭州范围内任意单方变更楼主的工作地点。楼主近三年一直是在滨江区工作,因此可以认定“滨江区”才是双方约定的实际具体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工作地点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任意变更工作地点。特殊情况下(比如单位搬迁),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但此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变更工作地点时,用人单位需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可以证明其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并就变更内容与劳动者进行了充分协商和沟通,且已采取适当措施(比如开设班车、发放交通补贴等)降低了工作地点变更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否则,用人单位会构成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属用人单位违法。
此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劳动者应注意收集相应证据,例如楼主近期和公司相关人员沟通工作地点变更问题时,建议楼主做好电话录音,可能今后能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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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my19lou)综合整理自19楼论坛编辑:锅锅
审核: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