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消息,近日,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一家殡仪用品店,被该县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早上开始在位于XX县XX镇XX路XX号店招为“XX”的店内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该行为于2023年03月20日上午10时00分被该局执法人员与长兴县民政局联合组织执法检查时发现,经现场勘查,XX县XX镇XX路XX号店招为“XX”的店内放置有锡箔元宝、绢花、锡箔纸等殡葬用品,其中锡箔元宝属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截至被查处时当事人还未售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制发了长综执登存通字【2023】第06-0003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店铺内锡箔元宝2袋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03月27日,该局向当事人制发了长综执登处通字【2023】第06-0003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同日该局受当事人委托,将锡箔元宝2袋移交长兴县民政局,予以销毁处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2袋锡箔元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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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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