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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武汉出台维修基金新政!电梯故障等8种情形开绿色通道拨付!

湖北之声 2020-11-23

虽然维修资金是业主自己的

但要把自己的钱领回来用

不是那么容易

武汉市住房维修基金要实行新政啦!

7月1日起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

属于业主所有

8种情况可走“应急通道

启用维修资金

不再需要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5月3日,武汉市政府通报《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办法》修订版对维修资金表决规则、使用监管模式和应急使用范围进行优化,维修资金的使用从“审核制”调整为“备案制”,破解维修资金使用难问题。《办法》修订版计划于7月1日起实施。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或“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和改造而缴纳的资金。


武汉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发生特别紧急情形,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影响业主生活,严重危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不超过工程概算50%的比例预拨工程款。这就意味着,一旦房屋发生险情,最快当天就可动用住宅维修资金应急。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优化办事流程,从10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


一是缩短办事时限,由区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缩短为三个工作日进行备案;


二是简化审核和拨付程序,实行资金预拨付制度,取消了市局核定程序,由区房管局直接发出划转资金通知。减少申请人多头跑路,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便民利民的目的。


扩大应急使用范围,应急维修从4项扩大到8项


将不需“双三分之二”业主表决通过的应急维修范围,由四项扩大到八项,即在原有消防功能障碍、电梯故障、屋面渗漏、外立面脱落等四种情形基础上增加了外墙严重渗漏、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功能障碍、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等事项。


创新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方式


在明确“双三分之二”表决方式的同时,鼓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问题约定以下四种表决方式:


一是委托表决

业主将一定时期、一定额度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是集合表决

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是默认表决

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是异议表决

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通过以上四种方式,进一步完善表决方式,提高了表决效率。


强化街道、乡镇在维修资金管理中的责任


一是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是业主大会决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发生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同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

三是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


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归属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是武汉市维修资金制度的亮点,但原《办法》对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归属没有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同时,在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尽可能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解决因部分业主未交齐维修资金而不能维修的难题。


对专户管理银行提出明确要求


此次修订要求武汉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择优确定本市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增加规定了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武汉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就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事项及维修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调整维修资金使用的行政管理模式制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和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改革要求,此次修订将维修资金的使用从“审核制”调整为“备案制”,规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使用备案表、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这样修改充分体现了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决策”的使用原则,广泛调动业主参与的积极性。


完善房屋转让时维修资金的处理方式


原《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需办理分账户更名手续。实践证明,办理分账户更名手续程序繁琐,增加了业主不合理负担,因此此次修订取消了更名手续,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



“双三分之二”表决


按照规定,正常使用维修资金,物管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及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应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连续7日,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后再次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实际操作中,征求“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存在一定难度。


您 作 为 业 主,

启 用 过 住 房 维 修 基 金 吗?

对 住 房 维 修 基 金,

您 有 什 么 想 说 的?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潘文莉

审核:刘征、李军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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