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公婆婚前为怀孕的准儿媳买房,孩子生了,小俩口却掰了,那这房子归谁?

2016-10-06 FM1045女主播电台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版权归原作者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导语
下月底,小苏就满22岁了。他和女友小李生活了3年,等来的却不是结婚证,而是一纸房屋分割协议。两人相识于4年前。在18岁的小李怀了身孕后,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小苏父母先后出资,在成都崇州和曹家巷,为小两口买下两套房子,一套以两人的名义,一套以小李的名义。


今年,小两口闹了矛盾,决定分手。为此,小苏父母向崇州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对小李的部分房屋赠与。然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终,双方就房屋分割达成协议:位于曹家巷的房子归小苏所有,位于崇州的房屋归小李所有。



女友怀孕男方家出资为小两口买房


小苏的母亲李丽珠(化名)介绍,4年前,小苏和小李经人介绍认识,耍起了朋友。随后,小李怀了身孕,“亲家母认为,距离我儿子到法定结婚年龄,还有4年。她担心,这期间我儿子不要她女儿,便要求给她女儿买房子”。


李丽珠原本不愿意,“可回头一想,那毕竟是孙子的母亲,而且当时怀孕四五个月了”,便答应了。由于小苏和小李没有工作,李丽珠和丈夫在2013年3月17日全款出资60万元在崇州购下一套商铺,作为小两口婚后的生活来源。小苏和小李所占商铺份额为各自50%。随后,两人举行了婚礼,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两人生育了一个男孩。


情侣分手婆婆为要回房子打起官司


李丽珠说,办理仪式后,她在曹家巷看中一套房子,便想为小苏和小李买下。当时,家中借出大量现金,不能全款买房,她决定按揭购置。由于儿子名下已有两套房,首付得交40多万,而如果写成小李的名字,可以少交10万元首付。“想着都是一家人”,她便决定以小李的名义购买


“其实在签订合同前,借款已经回笼部分了,40万元绰绰有余。想写成儿子的名字,又怕伤害小李,就算了。”李丽珠称,从去年9月她购房至今,已经缴纳41万元。


李丽珠没想到的是,小苏和小李婚后因为儿子抚养问题,时常发生争吵。今年,二人达成一致,同意分手。婚结不成了,李丽珠试图要回小李名下的房屋未果,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小两口崇州商铺的赠与。

法院审理不支持小苏父母诉求


合同上有小李的名字,出资的是小苏父母,那么崇州的商铺究竟应该归谁?


李丽珠的代理律师重庆周立太(成都)律师事务所陈绍坤称,本案构成了事实上的赠与,这不是普通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隐含附目的性的赠与。李丽珠及其丈夫出资购买房屋,是认为小苏和小李能顺利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下去。


但小李的代理律师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易学认为,李丽珠在购买房屋时,没能正确表达赠与意思。从李丽珠的行为来看,这应当属于金钱赠与,而金钱赠与一旦给付,不能撤销。


6月3日,该案在崇州法院立案受理。法院查明,该商铺是签约备案状态,未办理正式产权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李丽珠及其丈夫出资给小苏和小李购买房屋,行为是赠与金钱行为原告给付金钱后,赠与行为已实际履行,金钱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房屋赠与的必要条件之一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小苏父母从未获得房屋所有权,所以不能支持他们的诉求。


8月11日,法院判决驳回李丽珠的诉请。

律师观点婚前买房应当签署协议


婚前买房涉及诸多细节,这也成为了成都市民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那么,婚前买房要注意什么呢?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斌提醒,年轻情侣需依靠父母帮助买房,而且房产证上已写明两个人名字的,还需要再另外签署一份协议。如果双方分手,在没有任何协议或者凭证的条件下,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归双方共有,父母也无法追回出资钱款。此外,房产证上,两个业主名称是要分大、小产权的。房产证要体现情侣两人的名字,应当事先协商好房产份额配比。在双方还未确定夫妻关系前,可以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共同签署一份协议。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结婚涉及到房子的问题,还是白纸黑字的写清出好,同意的点赞!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