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方组织法草案”感受“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强劲脉动 | 余治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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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作为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基本法律,草案有哪些亮点?
从2015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都会审议重要的法律案,2019年制定新的“外商投资法”,2020年表决划时代的“民法典”,再到2021年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并作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都产生了关切全局的影响。
今年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既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更是我国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重要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1979年以来,地方组织法曾经历五次修改,但本次修改的幅度大、份量重。广东代表团对草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草案修改内容给予积极评价。
本次修改有三个主要亮点: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该法规的方方面面。比如修正草案提出,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还提出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明确要求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推动健全人大制度完善地方人大组织和职权。草案强化了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的审查监督,特别是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基础上,增加“重大项目”。
完善地方政府职责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草案明确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明确地方政府在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区域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方面的职责。
可以看出,许多具体规定都是在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国家治理的历史与实践证明,民主的基本原则、价值追求和实现形式,必须要有一整套具体制度特别是法律加以确认和规范,民主实践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该法律对深圳影响也注定重大,一方面深圳需要按照法律修改后的要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人大、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在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上走在前列。
另一方面,2021年5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出台《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这也是中央层面首次专门为一个城市法治建设出台的文件。深圳提出,经过5到10年不懈努力,率先基本建成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努力将深圳打造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典范。地方组织法修改也将为这项工作提供重要推力和保障。
来源: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首席评论员: 余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