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融券新政解读
作 者丨崔文静
编 辑丨姜诗蔷
图 源丨视觉中国
9月中旬,战略投资者转融通出借限售股引发市场热议。彼时,诸多市场人士担心,新股上市首日遭遇限售股融券做空,导致股价大幅下跌,并呼吁禁止战投出借限售股。
如今,市场呼声得以落地。10月14日晚间,证监会发布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安排,其中即提到,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沪深交易所随后发布的《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则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限售股转融通下达“禁止令”,其他战投出借限售股也被予以不同限制。
与此同时,在融资端,证监会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更是上调至100%。
值得注意的是,受访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番融券制度调整最为有力之处在于,要求券商担负起融券交易的管理之责。此前曾有市场人士质疑作为战投的证券公司“自卖自买”,如今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融券交易行为管理,则是“让可能钻制度漏洞的人亲自堵漏洞,如此管理最为有力”。
限制战投出借限售股
9月中旬,战略投资者或股东出借限售股,导致新股上市首日遭遇融券做空,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割肉……这曾引发市场对限售股融券制度的争议。彼时,一些市场人士建议,禁止限售股转融通。
10月14日晚间,证监会官宣,“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更好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其中即提到,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随后,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通知》,针对限售股出借从三方面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首先,针对上市公司高管等,《通知》明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不可再以转融通形式出借限售股。在受访人士看来,这对于上市公司股价而言可谓双重利好。
一方面,出借券源减少,融券做空概率下降,利好股价提升。比如,10月11日官宣提前终止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天齐锂业,其股价在随后的2个交易日内上涨3.88%。
另一方面,高管与核心员工不得借出券源,将无法获得利息,这可以使其更好地聚焦主责主业,专注于公司发展,继而有利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并进一步带动股价上涨。
其次,《通知》明确,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这说明,大股东变相减持无路可循,战投出借限售股严重受限。”受访人士告诉记者。
此外,除上述所提以外的战略投资者,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如若出借,需要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且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单日不得超过20%,五天合计不得超过50%。
上述措施均为从出借端着手对融券制度的再规范。在受访人士看来,这些措施使得新股上市初期能够用来融券做空“砸盘”的券源数量锐减,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新股股价的下行,并有助于堵住高溢价发行新股利益链条。
券商担负融券交易管理之责
市场对于战投出借限售股质疑之声四起之时,有声音认为,作为战投的证券公司可能钻制度漏洞“自卖自买”,造成不公平交易。
比如券商旗下公司跟投自家保荐的公司,成为战略投资者。公司上市以后,该券商旗下公司作为战投借出限售股,获得高额融券利息,融券后股价波动下跌,券商自营账户买入。此种情况下,尽管按照相关规则,其跟投账户和自营账户是相隔离的,但如果二者交易时间差很小,仍然存在“自卖自买”的可能。而这种操作显然有失公允。
如今,根据融券最新规定,券商不仅转融通借券严重受限,而且还需担负融券交易管理之责。
证监会要求,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穿透核查机制和准入机制,加强融券交易行为管理。
沪深交易所明确,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有星告诉记者,要求身处两融业务一线的证券公司监管融券交易行为,是极为有力的管理措施,让熟悉制度漏洞者管理漏洞,能够极大提高融券交易的合规性。
融券保证金比例上调
限制战投转融通出借证券,是从借出端对融券制度的完善。在融券端,证监会同样开出有力措施。
证监会规定,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发挥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融券保证金比例的上调,意味着同样的钱能够融到的券减少,融券做空成本提高,有助于抑制过度融券。”李有星表示。
融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除制度的完善以外,还需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证监会表示,将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扎紧扎牢制度篱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
查处重点包括:定增等限售股投资者、大宗交易受让有减持限制股份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配合融券展开的套利行为;战略投资者在承诺持有期内,通过与融券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券商参与违规或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等。
SFC
本期编辑 刘雪莹 实习生 赵凤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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