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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中信证券双遭起诉!

21记者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4-11-25

作 者丨崔文静

编 辑丨巫燕玲

图 源丨图虫


上市公司出现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介机构被投资者起诉的案例日渐增加。


近日,连遭上市公司“分手”的普华永道、年内收下多份罚单的“券业一哥”中信证券,均因为担任财务造假公司慧辰股份中介机构而被投资者起诉。慧辰股份已于6月11日取消*ST。


值得注意的是,在康美药业案、紫晶存储案、泽达易盛案等多起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中,中介机构都进行一定赔偿或先行赔付。受此影响,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时,投资者逐渐在起诉上市公司的同时一并对中介机构发起诉讼。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投行保代、会计所审计师等多位专业人士。在多数受访人士看来,由中介机构进行一定赔偿的确有助于投资者利益的维护,同时应当根据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情况差异化对待。


对于明知故犯、配合造假的严惩不贷;对于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属于重大过失的,给予一定处罚;而对于一般过失的,则可以择情从轻发落。 



中信证券、普华永道被起诉



日前,中信证券、普华永道被送上被告席,因其服务的上市公司慧辰股份在IPO、上市后均存在财务造假问题,李某某、乔某某、朱某某等多位原告以虚假陈述作为案由将其送上法庭。


慧辰股份于2020年7月登陆科创板,2023年4月27日,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


后经查实,慧辰股份在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占比最高的2020年,虚增利润在其当期披露利润总额中的占比高达60.69%,虚增利润6096.16万元。造假原因则是其控股子公司——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如今,上市仅3年的慧辰股份已经出现大额亏损。根据其6月7日公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慧辰股份审计的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54亿元,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对未来可能涉及的中小股东诉讼赔偿计提7700万元预计负债,是慧辰股份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


6月11日,慧辰股份取消*ST。


4月12日发布的退市新规调低财务造假触发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将现有的连续2年造假金额5亿元以上且超过50%的指标,调整为1年造假2亿元以上且超过30%、2年造假3亿元且超过20%、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


这意味着,慧辰股份已解除退市风险。


被告上法庭的中信证券是慧辰股份的IPO保荐机构以及持续督导机构,普华永道则是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所。


根据新版《证券法》,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介机构如若未能勤勉尽责将承担一定连带赔偿责任。


正因如此,身为慧辰股份中介机构的中信证券与普华永道被投资者起诉,存在赔偿或先行赔付投资者的可能。



科学判断中介机构责任



 记者了解到,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律师建议投资者一并起诉中介机构的情况时有发生。


“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时,其经营能力与资金实力往往已经较为紧张。由于民事诉讼需要以行政处罚为依据,这意味着,投资者在向上市公司索赔之前,上市公司往往已经接受大额行政罚款,这使得其民事赔付能力更为有限。”受访人士分析道,“此种情况下,投资者即使状告上市公司成功,能够到手的赔偿大概率也较为有限。”


在上市公司赔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寻找新的赔付方,成为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新《证券法》明确,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在民事判决的康美药业案、经民事调解后进行先行赔付的泽达易盛案、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紫晶存储案等近年来轰动市场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中,中介机构均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资者进行赔付。


根据受访人士分析,上述两大因素叠加,使得更多投资者在起诉上市公司的同时,往往对券商、会计所、律所等中介机构一并起诉,以求更快获得投资赔付。大力保护投资者利益自然值得肯定,同时,也需兼顾更多因素综合考虑,其中两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方面,不少情况下,中介机构进行先行赔付,后续可以再行向上市公司追讨。但上市公司赔付能力已经颇为有限,依靠中介机构自身力量成功追回的可能性相对不高,这需要监管、司法部门等采取措施,主动帮助中介机构解决赔偿资金追讨难题。


另一方面,中介机构赔付能力有限。对于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应依据主观故意性、过失程度而灵活调整,不能“一棍子打死”。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建议,科学判断中介机构责任,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既要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不能在赔偿力度上过于倾斜,以防给中介机构带去过大负担。


具体来说,对于中介机构故意帮助或包庇上市公司造假的,严惩不贷;对于不具备主观故意性,但存在重大过失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一般过失的,可以综合具体情况轻罚乃至不予处罚。


李有星同时强调,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应当分隔开,民事诉讼与判决不宜受到行政因素干预。一定程度上,中介机构“生死权”掌握在司法系统手中,司法部门应当在体现公正性的同时,依据券商等中介机构在财务造假中的问题严重程度独立判断。


“以慧辰股份案为例,其财务造假源于子公司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这在中介机构核查细致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现,上市公司造假手段隐蔽性日渐提高,中介机构精力投入有限有时难免被蒙蔽。有鉴于此,可以在充分评判上市公司造假发现难度、中介机构尽职履责到位程度的基础上综合判断。”李有星表示。


SFC

本期编辑 黎雨桐 实习生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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