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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最高可罚300万元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年元旦起施行

2017-11-23 黑龙江晨报

22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修订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科学化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完善了虚假宣传行为、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进行了微调、本次修订最大的亮点之一,还新增了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区分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完善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最大的修订是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由五千元提高到了五万元。


对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区别开来,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最高可罚300万元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加重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力度。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对虚假宣传行为最高可以罚款二百万元,对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可以罚款三百万元。除了混淆行为没有规定起罚点外,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起罚点是五万元,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起罚点是十万元,虚假宣传行为的起罚点是二十万元。

     

网站名称、网页等纳入受保护商业标识范围


新法同时衔接了《商标法》,删除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处理。删除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规定进行查处。   


扩大了受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将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都纳入了保护范围。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在相关标识前增加了“有一定影响”的限定。对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作了原则要求:“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卸载

其他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最高罚300万元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这也是本次修订最大的亮点之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这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可被处以三百万元的罚款。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调查将被追责


新法同时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的当事人规定了责任追究。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查封、扣押财物和查询银行账户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很大,应当对其实施条件作出明确限定。因此新法明确: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医院收药企赞助不算商业贿赂



本次修订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机衔接。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等规定。对于这四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另外,还删除了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对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规制。


另据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不存在忠实义务的违反或职务利益的交换,就不构成商业贿赂。比如,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入门费”、医院向医药企业收取的各类赞助(包括常见的赠送医疗器械以促销医疗耗材的营销模式)、轮胎行业给付销售奖励的营销模式等等,这些行为过去在很多地方是被工商部门按照商业贿赂查处的,今后不宜再按商业贿赂查处。


记者 樊孟男

编辑/牟研 责编/陈芳薇 审核/肖劲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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