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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近日,疑似大庆市一名男子不满警察“抓车”

自己对着摄像头

拍摄了一段时长近4分钟的视频

这段辱警视频在网络上传开了


5月11日15时许,大同分局第一中心派出所民警在设卡盘查时发现,有一农用车看到民警后,慌张绕道开走,民警遂驱车追随至祝三乡附近时,农用车开进地里逃走。


5月14日,该辱警视频迅速发酵,在网络上造成负面影响,当日18时许,大同分局民警在肇源县某乡将违法行为人徐某抓获。经询问,徐某如实供述了其于2018年5月11日15时许,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逃避大同分局第一中心派出所民警的检查后,依然心存不满,随后利用快手直播平台在网络发布辱警视频的违法事实。



结局


违法行为人徐某(男,46岁,肇州县人)因寻衅滋事与无证驾驶已被大同分局处以合并执行拘留20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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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庆电视台绝对现场、大庆网警巡查执法

编辑/牟研 责编/王健泽  审核/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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