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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委原书记封殿辉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日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延寿县委原书记封殿辉受贿案,对被告人封殿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封殿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封殿辉在任延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就业安排、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11万元、美元35万元。


富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封殿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封殿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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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晨报记者 张博


编辑:李岚  责编:陈德亮  审核:李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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