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砍人不成反被砍身亡案”正面视频曝光!死者疑有犯罪前科,还曾获见义勇为证书!网友质疑,回应来了!
8月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
视频中,一辆宝马车变道时碰到一辆电动车
双方争执时,宝马司机从车中
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
没想到长刀掉落后被骑车男子捡起
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司机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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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正面视频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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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是死者朋友发的朋友圈
也在网上疯传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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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司机追砍电动车主不慎倒地后
长刀被对方拿走…
27日21时许,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
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随后,轿车后座一位白衣男子与骑车男子发生争执,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
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男子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男子。
骑车男子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男子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男子不依不饶连砍数刀。
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对此,记者致电苏州市公安局求证,得知此事确是发生在昆山震川路段,视频中宝马司机被砍身亡。但是,由于事情发生突然,还有很多细节仍在调查核实中,案件尚未定性。
检察院提前介入
犯罪嫌疑人被控制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砍人案死者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同时,网上爆出首先持刀的纹身男子即被害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还在今年荣获见义勇为证书一事,引发网友质疑。
对此,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情况说明: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目前我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刘海龙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说明
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陆家派出所接群众刘海龙、张某某举报有人在昆山贩卖毒品。掌握这一情况后,陆家派出所民警会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展开侦查,为成功抓获贩毒嫌疑人,刘海龙积极配合警方行动,一举将贩毒嫌疑人甄某抓获,后甄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陆家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根据见义勇为相关表彰条例,结合刘海龙、张某某在破案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填报了昆山市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审批表,由工作站站长审核签字,再递交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审批。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给予刘海龙、张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500元现金。最后依照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放奖励流程,由陆家工作站到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签领了奖金和证书,再由工作站发放给见义勇为人员。
由于8月27日昆山順帆路持刀砍人事件被人在媒体上发酵转载,被害人刘海龙见义勇为证书也被人故意曝光,部分网友对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给刘海龙心存质疑。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非常重视,对刘海龙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复审。网上晒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但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3月份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是事实,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海龙奖励。对于8月27日刘海龙事件,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深表遗憾。
通过此事,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将根据上级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人员工作培训,完善见义勇为申报条件和审核流程,加强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骑车男子是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网友吵翻了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
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律师看法
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岳屾山表示:
纹身男子在刀丢了,第一次被砍倒地后,其实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白衣男继续砍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防卫的限度,应属防卫过当。不过,如果致命伤是倒地前砍的,应该考虑还是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无限防卫一般也是在实施侵害时,如果侵害人已经没有侵害能力了,仍然进行防卫,我更倾向于防卫过当。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表示:
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周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正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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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荔枝新闻、澎湃新闻、东南早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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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淼
责编:高宏菲
审核: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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