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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骑共享单车,千万别做这些事,否则后果很严重!

2017-05-17 楚天都市报


共享单车的出现,

为人们出行带来了便利,

不用购买单车,

不用交停车费,

不用担心车子被盗,

甚至不用为车子维修、打气……

然而,这些原本应该被停放在路边,

等待有需要的人使用的自行车,

却频频遭受虐待,

有时却出现在了马路中央、河里、树杈上,

四肢不全,遍体鳞伤……

甚至被私人占有。

警方

5月15日下午,武汉警方召开的专门会议透露,当日起将部署为期1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

有些人觉得,

不就是一辆自行车吗,

我把座垫拆了,

我自己加把锁,

能有多大的事?

还要警方出动?

告诉你,真要计较,

事儿大了去!


先来看看武汉共享单车的现状吧

武汉共享单车已超过30万辆


会议透露,从去年4月份开始,共享单车开始进入武汉部分高校,今年投放量猛增,目前全市已有5家共享单车公司,共投放共享单车30多万辆。


交管部门认为,共享单车有兴起,为缓解交通拥堵起到重要作用,比如投放到街道口地铁站施工、月湖桥封闭施工等区域,大大方便了市民出行;在黄家湖大学城和范湖地铁站等“电摩的”猖獗的区域,让拉客的“电摩的”失去了市场。


两大亟需解决的问题


快速兴起的共享单车也存在两大亟需解决的问题:


1

一是使用方面,停车点位不足,存在乱停放、随意抢行以及12岁以下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现象。

共享单车被挂树上,被丢水里

未成年人骑车


2

二是共享单车遭到故意损毁、占用问题突出。


▲被损坏的共享单车堆积如山


警情:4月份上升到180余起


治安管理部门介绍,今年1月份,涉及共享单车的报警警情仅3起4月份已有180余起,逐月上升,引起省市领导和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警方介入后刑事立案1起,查处治安案件20起(调解处理17起,罚款处罚3起)。


5月12日,江汉区公安分局接到共享单车公司反映的线索,抓获故意涂抹共享单车二维码的肖某(63岁,武汉人、有盗窃前科、摩的司机)。

肖某交代:自从共享单车投入运营以来,对他的摩的生意带来很大影响,怀恨在心。他利用每天外出做生意之机,于凌晨5时左右,在江汉区六渡桥济生社区周边,用随声携带的喷漆罐,喷涂覆盖共享单车二维码。

经查,5月6、7、9日,肖某共喷涂覆盖28辆共享单车的二维码。江汉警方依法以寻衅滋事将肖某刑事拘留。

被涂改二维码的单车

因为有那么一小部分人,

恶意地对单车大肆破坏,

而且手段之“毒辣”、花样之丰富,

让人心寒……

其实,肆意破坏、私自占有公用车辆,

不仅是严重的不道德行为,

还会从整体上降低单车的运转效率,

增加使用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而仅仅靠道德根本约束不了他们。

那真的就拿这些目无法纪的人

没有办法了吗?

为了让共享单车畅快运转!

武汉警方出台

侵害共享单车适用法律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以下5种情形,明确了处罚规定——


1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零部件或车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盗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可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涂改了车身颜色,强行改造成“私家车”……


2

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实施了三次以上破坏车辆行为,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坏车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腰斩的单车


3

三、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任意损毁、占用车辆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

四、行为人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少量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

五、行为人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可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但是,对虽然加装私锁,但每次使用均付费的,不应予以治安处罚。

对加装私锁又逃避付费的行为,在查处时亦应区分情节,对于初犯的,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对于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占用持续时间较长的,可按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


看看网友怎么说:


来源:楚天都市报原创 记者吴昌华 通讯员陈龙

编辑:肖苔


也请转给身边的人看看,

善待共享单车,

也就等于善待自己的出行。

领导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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