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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情侣分手,男生提出这个要求,女孩当场崩溃…


“他提的分手,凭什么要我退彩礼?”

对情侣来说,

结婚前分手是很痛苦的事。

宁波象山姑娘和男友在婚前分手,

而且还为彩礼闹上了法庭。


那么,谁先提的分手,

跟彩礼是否归还真的要关吗?

婚没结成或者结了又离,

彩礼都要归还吗?

和彩礼相应的嫁妆在分手的情况下,

又该如何处置呢?

男方先提分手,女方拒退彩礼


李华(化名)与董梅(化名)经人介绍后相识,可谓一见钟情,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和所有刚坠入爱河的情侣一样,他们都尽力把最好的一面呈现给对方,感情也不断升温。


加上父母的“催婚”,去年底,两个人按照风俗进行了定亲仪式。


定亲仪式绕不开传统的彩礼项目。李华细数:当天给了“定钱”38888元。第二天,两人一同去商场选首饰,李华又给董梅买了首饰和衣物,首饰4万元,衣物价值7000多元。隔了一阵子后,双方举行过门“仪式”,男方家长又给了董梅“过门礼”38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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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两个人将顺风顺水地走向婚姻。


可是,“过门”仪式后不到一周,两人还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越吵越凶,相处近一年来的各种微末小事都被放大了来吵。这次类似火山爆发的争吵对原本就不牢固的感情基础几乎是毁灭式的打击。

吵到激烈处,李华吼到:“这日子怎么过,我要和你分手!”


董梅也不甘示弱:“分就分,谁怕你!”


两人气呼呼地各自回家,微信上也把对方都拉黑了。没想到,介绍人隔了半月来到董梅家,转述了李华家要求董梅归还彩礼的要求,合计13.5万

  董梅一家勃然大怒:“他先提的分手,坏了我的名声,没找到他赔偿就算了,还好意思提彩礼。我们吵架的导火线,也是他的错。


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后,原告李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董梅归还彩礼共计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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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女方返还11.7万彩礼

被告董梅答辩称:


按照当地的风俗,如果女方先提的分手,要如数返还彩礼。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视作男方理亏,女方不用退还彩礼。


所以,她坚决不肯返还彩礼。而且,原告提出的彩礼数额是也不对的,没有16.5万这么多。



法院认为:


原告李华与被告董梅经人介绍相识并按风俗“订了亲”,自“订亲”时起双方之间即建立了婚约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由于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致使矛盾不断激化,双方结婚已不可能。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属于此种情形,原告李华与被告董梅订婚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告分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彩礼的主张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梅以原告方先提出分手为由拒绝返还彩礼,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认为,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


因此,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它是以婚约为前提,以当地的风俗习惯为基础,以财物的价值较大为必要。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其它食品、衣物、少量现金等则不能认为是彩礼,而应理解为婚前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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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对彩礼的界定,本案的彩礼范围应限于“定钱”38888元、价值40000元的首饰及“过门礼”38888元,共计11.777万元。而它原告所称的衣物等“彩礼”应理解为赠与。对于11.777万元的彩礼款,董梅应付返还责任;对于其它所谓的“彩礼”则不负返还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董梅返还原告李华彩礼款 7.777万元,4万元首饰,驳回原告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彩礼是为结婚给的

离婚要返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订婚送彩礼在我国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法官说,很多人对彩礼的处置有误解。传统风俗和法律规定之间往往差别挺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婚约解除后,彩礼应如何让处置,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订立婚约的目的是结婚,结婚从形式上看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依据,从本质上看以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为依据。可见,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而不考虑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


总得来说,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则须无条件返还。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婚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告分手,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官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而对于被告提出因原告先提出分手而拒绝返还彩礼的抗辩理由因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若日后离婚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一个误解。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则视作订立婚约的目的已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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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给的嫁妆

一般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拓展开来说,类似于彩礼,嫁妆一词也因来源于风俗习惯而具有丰富的内涵。


但是,与彩礼不同的是,嫁妆这一风俗并未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在法律没有对其作出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对以嫁妆名义给付的财产要依其法律本质确定其归属。


嫁妆的本质是父母对出嫁女的财物赠与。因此,对于嫁妆财产的处理也应依据法律关于一般赠与所作规定,而判断赠与行为发生的时间对于财产的归属至关重要。


简单地说,在双方婚前,女方家长给的嫁妆一般应当认定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即为俗称的嫁妆,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在双方婚后,女方父母给的嫁妆如果没有指明是只针对女方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于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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