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提成制律所的变革之路 | iCourt • 领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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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集中国律所管理者的智慧
2016年7月15日-17日 •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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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文龙
单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扬法(yangfalvshi)
我在一次青年律师为主的分享交流会中讲了律所体制及运营模式,感觉未能引起听者足够的重视,我一方面认为可能是我讲得不够生动,另一方面也理解为青年律师生存压力大,只顾办案拓展业务,顾不上什么体制和模式。
我认为,既然当了律师,就得关心我们的生存环境,而律所体制与运营模式,却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制度底色和运作方式,这便是生产关系的范畴,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因素。未来,资本、管理和技术将进入律所,所有权结构和运营模式将更受关注。
律所的体制是什么?提成制与公司制有什么区别?提成制如何改良?这些问题值得每一名律师思考。
一、律所体制回眸
这里所讲的律所体制,是指律所的产权所有制及其组织形式。改革开放初期,律所是清一色公有制,即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均是占编制的国家干部(现在称公务员),律所收入归财政,律师领财政固定工资,即俗称吃大锅饭。
九十年代初期,律所体制逐步放开,经过短期和局部试验性质的合作制过渡,于1992年之后,除保留少量律所仍为国有律所(即公职所)之外,其他律所逐步推行合伙制改革,此类所的律师不再是国家干部,不领财政工资,律所由三个及以上律师合伙而成,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即合伙所。之后若干年,出现了个人产权的律所,即个人所。
合伙所和个人所均是私有性质的律所,由于符合国情,而且与国际接轨,这种体制一经确立,二十几年过去了,没有什么改变。律所体制改革至此,便交由市场和社会,由律所经营主体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情况自行运营管理。
以广州为例,截至2015年底,律所557家,其中公职所11家,合伙所406家,个人所140家。可见,合伙所与个人所是目前律所的主要体制。而这些律所在法律服务市场如何运作,却是各具特色。
二、律所的两种运营模式——提成制与公司制
1.提成制与公司制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应该说,提成制与公司制的区别有很多,但本质分野集中在薪酬分配和生产流程两个方面。
从薪酬分配制度看,提成制以各自业绩提成为主要分配机制,每个人的业绩与分配所得息息相关,而办公成本需厘定清楚并分摊到人;公司制以点数或工资层级为主要分配依据,每个人的业绩与分配所得没有必然联系,没有成本分摊的问题。
从业务生产流程看,在提成制背景下,提供案源的律师往往自己承办案件;而在公司制背景下,案源一经入所,往往由律所统一安排适当的律师办理。当然,提成制和公司制还有其他许多不同,但那些都是派生出来的,这里不赘述。
2.提成制与公司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评价
提成制与公司制似一对孪生兄弟,从合伙制律所诞生以来便牵手而生,结伴而行,但各个时期有所不同。
早期,提成制因能激发每个律师的积极性而广受推崇,而且分配方式简单,并且相对公平,很容易集合成一个大所,早期的律所,只要足够大,便容易出名;相反,公司制律所使人联想到国有所的大锅饭,实践中有鞭打快牛、分配不公之弊,因此釆这一模式的律所不多,且律所的规模往往不大。
若干年后,提成制潜力被挖掘得差不多了,而其过分突出个人造成律所合作困难、凝聚力不够、各自为政的弊端日益明显;而公司制律所因能一体化经营而越来越受重视,有些提成制律所开始转化为公司制律所。
而今,二十几年过去了,公司制的优势已经有目共睹,而提成制律所的潜力早已挖掘殆尽,且其积弊却也显而易见,关于两个模式谁优谁劣的争议虽然还将存在,但已经没有以往那么大了。
3.公司制更适合新常态下的法律服务市场
公司制是一种有情怀的模式,更适合新常态下的法律服务市场。互联网背景下,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传统法律服务业受到冲击,资本、管理、技术被引入律所,律所服务呈现团队化、专业化、精细化趋势;律所生产呈现规模化、工业化趋势;律所管理呈现发展战略一体化、品牌推广集中化、软件使用科学化等趋势。
而这些变化,公司化律所更容易适应,更有优势,提成制律所却是不占优势。公司制,超越了合伙人之间在案源、能力、业绩等方面的差别,达到忘我的境界。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合伙人之间理念相近、价值趋同,甚或称之为有情怀。
当然,对于已经成立多年的律所,特别是大中型律所,说哪种模式好已经没有意义,更重要的是理性判断哪一模式适合自己,在此基础上对不适合自己的模式加以改变。
三、传统提成制律所的变革之路
1.传统提成制律所的弊端日显
律师体制改革之初,建立在合伙制之上的传统提成制律所运营模式,激发了律师积极性,释放律所发展的巨大潜力,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
提成制模式的优点在于分配相对公平合理、简单易行,昔年诸多律所借此机制得以快速吸纳合伙人,成为大型律所。但是,二十几年过去了,法律服务市场发生巨大变化,传统提成制律所日益显露出它的弊端,试举几例:
其一,合伙人各自为政,律所缺乏统一目标、愿景、价值观,没有发展战略,没有文化氛围,呈现一盘散沙;
其二,缺乏合作机制,各人的案源往往各自承办,无法将案件交予专业的团队或专业的律师办理,很难实现律所业务专业化和团队化;
其三,分配上往往分光吃光,少有甚至没有公共积累,缺少发展基金,物质基础薄弱,发展后劲不足;
其四,缺乏青年律师的系统培训机制,对于是否给助理律师提供培训机会采取了“自助餐”式的方式,由于合伙人情况各异,因此很难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培训体制;
其五,对品牌推广投入不足,这与律所缺乏发展战略有关,与公共积累和发展基金不足有关,也与律所无法形成统一价值观有关。
以上几点,是传统提成制律所的极端表现。现实中的提成制律所不可能都集齐这些问题,但是,存在上述诸项情形的提成制律所仍屡见不鲜。如此提成制模式,使得合伙制有名无实,甚至污名化。
2.提成制律所变革的选择
反观公司制律所,并非十全十美,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在一体化的机制下,上述问题大多不会出现。
我不敢轻言公司制一定优于提成制,正如我看到实行提成制的大成、锦天城等一批名所,越活越生猛。但是,不难发现,这些提成制律所不是天生基因好,便是在日后进行或者正在进行一系列的变革,变革之路虽然各异,但大抵都朝着一个目标,就是律所的一体化运作。在这里,便可窥见公司制的风向标。
那么,传统提成制律所有什么变革之路?试列几个想法:
第一,对于小型律所或者合伙人较少的律所,可试用计点制分配模式。计点制发端于欧美律所,堪称律所分配的一大发明,国内先有金杜等所率先实行,后有虹桥正瀚等新崛起的律所使用,原理相同、方式各异,均是公司制律所。但是,计点制不是公司制律所的专利,部分提成制律所也可尝试走此变革之路。
计点制以各合伙人所占点数为主要分配依据,而点数由资历、工龄、往年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并对点数升降作出规定,而每点价值由律所可分配利润除以全所点数而得。
计点制的特点在于合伙人的分配所得与自己的业绩没有必然联系,这要求合伙人必须理念趋同、价值观接近,而且得有一些情怀。而这一制度有两大利器——"金手铐"和"降落伞",前者有利于留住人才,特别是青年律师;后者为年纪大的律师提供保障,两者互相配合,确保律所人才结构的动态平衡稳定。
第二,对于合伙人较多的律所,特别是有一定历史的大中型律所,不能再分光吃光,必须降低合伙人的提成比例,增加公共积累,充实发展基金,为律所管理(包括管理者的引进和技术软件的配备)、品牌推广、青年律师培训、律所配套建设等方面提供物质支持。
第三,设立无底薪计时公共授薪律师制度。此制度的做法在于为律所投放一批律师,这些律师进入律所不领固定工资,不增加合伙人的负担(以此获得更多合伙人对此制度的支持);合伙人不设私人助理,这些律师专门办理合伙人提供的案件;以计时方式计算报酬(以此在授薪律师之间形成竞争);而且,这批律师不专属于某个合伙人,而是全体合伙人共用。
此制度的要义在于,合伙人的案源不一定自己办,而是交由更专业的律师办理,这是用制度促进律所内部合作,资源优化利用,保证律所业务的专业性和集约化。这一制度对小型律所、新设律所尤为适用。
第四,设立专业团队。有这样一个提法:律所团队化,团队公司化。法律服务越来越要求专业化和团队化,专业团队的设立正是顺应这一时势。大成这些巨无霸提成制律所为什么没有散掉?内部有发达的团队组织是维系其发展的重要原因。
团队有大有小,但一般都实行公司化运作。团队必须有专业定位,避免成为一个小“万金油”,团队与团队之间,往往存在专业的差异性。此类团队的设立,有利于促进律所内部业务的合作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以上四点,实质上只反映律所分配和业务生产方式两个方面,因为这两个方面是律所提成制与公司制的主要区别,且属于比较直观的因素。而传统提成制律所的升级和转型之路本质上在于律所的一体化运作,在于律所合伙人共同目标、愿景的确立,在于理念的趋同和价值观的统一,在于律所文化的营造和认同。
受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冲击,法律服务业出现了新常态,管理、资本、技术进入律所,法律服务要求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产品生产呈现工业化、技术化趋势。
传统提成制律所如果不加变革,那些小所便是汪洋大海中的一条小渔船,而那些昔年业已建立起来的大所,则是一条失去动力的大船,凭着多年积累下来的无形资产,以及尚未耗尽的包括高档办公场地在内的可物化资产所形成的惯性,尚能继续前行一段时间,但最后,可能还是难以逃脱被边缘化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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